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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及《维也纳公约》第3条与第4条及其附件一与附件二,第I/4号、第I/5号、第II/4号、第II/7号、第II/9号、第III/5号、第IV/3号、第IV/4号和第V/3号,以及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第39段,

确认迫切需要增强《维也纳公约》与《蒙特利尔议定书》所订立对臭氧层实行有效保护的制度,

1. 赞赏地注意臭氧研究管理员第五次会议的报告以及其中所提到各项建议;

2. 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世界气象组织进行磋商的基础上为接受为《维也纳公约》各缔约方以及各国际组织的自愿捐款设立一项预算外基金,用于根据上述各项决定,在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内开展与《维也纳公约》相关的各项研究活动及有系统性观测工作提供资金;

3. 促请所有缔约方与各国际组织为上文第2段所述目的向基金提供自愿捐款以及自愿实物捐助;

4. 该项基金的首要目的应是在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内不断维持和标准化用于监测柱状臭氧层、臭氧层剖面及紫外线幅射的世界气象组织现有全球大气地面观测站提供辅助以期努力实现平衡的全球覆盖。为改进观测网络及相关的研究工作,应考虑支持由臭氧研究管理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科学评估与环境影响评估小组联席主席协商后确定的其他活动;

5. 请秘书处与世界气象组织进行磋商向各缔约方提供有关基金拨款决策的体制安排方面的咨询,并提供符合上文第4段所述各项要求的具体建议并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6. 请秘书处邀请各缔约方及国际组织每年为基金提供自愿捐款;

7. 考虑到其他各公约内的进展情况和需求,在《维也纳公约》下届缔约方会议上审查基金运作的体制安排,以避免重复;

8. 请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请各缔约方注意把握可用于实现各项公约特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共同目标的各种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