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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向不含氟氯化碳的治疗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疾病替代疗法的过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第5(1)条国家能否采取有效过渡战略以及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生产厂家能否坚持不懈地研制、寻求批准和推出不含氟氯化碳的计量吸入器和干粉吸入器;
关切地注意到某些缔约方向不含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的过渡进展缓慢,并注意到需要使按第5(1)条行事的缔约方能够获得其可负担得起的替代品;
认识到可取的做法是:以更为透明的方式表述数据,以协助缔约方更好地了解所需使用的氟氯化碳数量和衡量在实现过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障碍;
1. 请各缔约方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于2003年2月28日之前并于其后每年向臭氧秘书处提交用于治疗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的、含有氟氯化碳和不含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方面的以下资料:
(a) 含有氟氯化碳和不含氟氯化碳的计量吸入器及干粉吸入器:在缔约方本国内出售或推销的情况,按其有效成分、商标/厂家和来源(进口或国内生产的)分类;
(b) 含有氟氯化碳和不含氟氯化碳的计量吸入器及干粉吸入器:在缔约方本国内生产、用于向其他缔约方出口的情况,按其有效成分、商标/厂家、来源和进口缔约方分类;
(c) 含有氟氯化碳和不含氟氯化碳的计量吸入器及干粉吸入器:在缔约方本国内核准、批准销售和/或在其领土内推出的日期;
2. 请技经评估组计及按以上第1段提交的资料和在其年度评估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并请各缔约方在审查其国家过渡战略时适当考虑到这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