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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载于第VIII/19号决定,并经第XVIII/19号决定修订的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职权范围,
还回顾 第VII/34号决定,内容关于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的组织和运作问题,且特别涉及为提高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第5条缔约方)专家的参与程度并增进地域专门知识和平衡而付出的努力,
特别回顾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职权范围第2.1节,内容关于该小组的规模与平衡问题,以及推动一个可以平衡地域和专门知识的成员关系的必要性,包括使来自第5条缔约方的专家在技经评估小组及其各技术选择委员会内占到50%左右这一总体目标,
认识到 必须使向评估小组任命专家的程序和标准透明而公正,
回顾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职权范围第2.2和2.3节,内容关于向该小组提名和向该小组任命成员。具体而言,回顾其中如下规定:在建议任命之前,小组做出的任何提名均须向相关缔约方通告,以利磋商,
认识到 必须使缔约方从评估小组获得最高质量的建议,以及确保提名程序的变更不会对该小组的专门知识和该小组所提建议的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注意到 评估小组在其2011年进展报告中提供的信息,尤其是应第XXII/22号决定而提供的信息,
1. 请评估小组在组建各技术选择委员会和各临时性附属机构时,体现适当专门知识的平衡,以使其报告和资料全面、客观且在政策上保持中立;并请评估小组在报告中提供临时性附属机构对其组成的确定方式所做的说明;
2. 请评估小组每年对为该小组、其各技术选择委员会和各临时性附属机构征集专门知识的所需能力汇总表更新两次,并在秘书处网站上和该小组的年度进展报告中发布该汇总表;该汇总表应涵盖地域和专门知识平衡的必要性;
3. 还请评估小组确保该汇总表中的信息明确而充分,以便各方充分了解所需专门知识;同时确保有关提名程序、遴选程序、该小组的职权范围以及该小组及其各附属机构运作问题的信息以便于访问的格式在秘书处网站上发布;
4. 进一步请评估小组依照2011年进展报告第9.5.4节,对该小组、其各技术选择委员会和各临时性附属机构的所有提名工作中要求候选专家提供的资料做出标准化规定,并编制一份提名表格草案,供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5. 请评估小组确保该小组所有的任命提名(包括技术选择委员会共同主席提名)已得到相关缔约方国家协调人的同意;
6. 请评估小组确保其各技术选择委员会及各临时性附属机构的所有提名均已与相关缔约方国家协调人全面磋商;
7. 向评估小组及其各技术选择委员会做出的所有任命,包括共同主席的任命,均不得超过四年;
8. 评估小组或技术选择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再次获得提名,但每次提名的任期最长不超过四年;
9. 如果缔约方在2013年和2014年年底以前没有重新任命,则评估小组及其各技术选择委员会所有成员的任期均应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年底届满,在过去的决定中已获得四年任期提名的专家除外;
10. 如果缔约方需要更多时间提交提名,可以分别于缔约方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重新审议评估小组及其技术选择委员会的成员状况;
11. 邀请现有专家在评估小组及其各技术选择委员会担任共同主席及成员的缔约方根据本决定第7、8和9段,重新提名上述专家,分别供缔约方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12. 对向评估小组做出的任何重新任命进行确认,均需缔约方通过一项决定;
13. 对存在时间达一年以上的任何临时性附属机构进行确认,均需缔约方通过一项决定;
14. 缔约方应自2012年始,每四年对满足缔约方要求所需的技术选择委员会清单进行一次确认;
15. 凡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臭氧秘书处均应出席评估小组的会议,以在必要之时就行政管理问题不断提供体制建议;
16. 请评估小组确保使技术选择委员会的所有新成员妥善了解技经评估小组的职权范围、其职权范围中包含的行为规范、缔约方的相关决定以及技经评估小组的运作程序,并要求后者遵守上述指导;
17. 请评估小组考虑其它多边论坛中的类似准则,修订其回避准则草案,并递交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三十二次会议,以供缔约方审议;
18. 请评估小组针对该小组共同主席的任命问题,编制准则,并递交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三十二次会议,以供缔约方审议;
19. 请评估小组审议每一附属机构的成员人数,以确保成员人数与工作量相符;同时请评估小组在根据第VII/34号决定考虑到地域平衡必要性的情况下,向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三十二次会议提出附属机构成员人数变更建议,以供缔约方审议;
20. 请评估小组根据本决定更新其职权范围,并提交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三十二次会议,以供缔约方审议;
21. 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在第17和18段中所述准则获得缔约方批准以前,不要施行上述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