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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设施经营者提供进一步的指导,技术咨询委员会于1992年5月间编制了一份“内部妥善管理守则”,其中概述了为确保尽最大限度减少消耗臭氧物质通过各种媒介排入环境而应考虑采取的各种措施。其后,销毁技术特别小组及缔约方第十五次会议又分别于2003年对这些守则作了增订和修正。本守则还意在提供一个纲要,列述那些从事消耗臭氧物质销毁活动的设施通常应考虑采用的做法和措施。
这些措施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和所有情形中都适用。同任何其他守则一样,本守则中的任何具体规定均不应用来妨碍采用任何更为严格的或更有效的措施。
运送前
这是指在把消耗臭氧物质运送至销毁设施之前可采取的的妥善措施。
设施经营者应针对消耗臭氧物质的包装/密封标准拟定书面准则,同时附上关于张贴标签和运输方面的相关规定。应在同意接收消耗臭氧物质之前向所有此类物质的供应商/发货者提供这些准则。
设施经营者应设法在第一批货运发送之前前去检查发货者的存货和货运安排。这是为了确保发货者知悉确当的做法并遵守相关的标准。
抵达处置设施
这是指消耗臭氧物质运抵设施入口时应采取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 首先立即检查货运单据,然后才能准予进入设施场地;同时应对货物的总体状况进行初步检查。
可视需要采用特殊的或“快捷式”加工/重新包装方法,以减少消耗臭氧物质的泄漏/灭失风险。应事先做出相关安排,以便在交货时测定货物的毛重。
贷车卸货
这是指在有关设施内卸下消耗臭氧物质时应采取的措施。
一般认为在正常情况下,消耗臭氧物质是用某种容器、圆桶或其他类型的器皿装运的。卸货时通常会把这些容器整个搬下货运车辆。其后这些容器可予交还。
所有卸货活动均应在专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并限制可以进入此种一区域的人员。
不应在卸货区内进行任何与卸货活动无关的、且可能会导致或增大碰撞、意外跌落、溢漏等风险的活动。
材料应放置在专门指定的检疫区,以便于其后对之进行详细检查和评定。
检验与核查
这是指应在着手销毁消耗臭氧物质之前对货物进行详细检查的相关安排。
应详细检查货运单据,同时应备有一份完整的清单,以便确定所收到的货物与其单据相符和看起来符合要求。
应对容器进行细致检查,既应检查货物标签是否准确,又应检查货物的实际状况和完整性。必须事先做出相应安排,以便对任何被确定为有问题的货物进行重新包装或“快捷”处理。
应对具有代表性数量的消耗臭氧物质货物进行取样和分析,以核证所涉物质的类别和特性。所有取样和分析均应以经过核准的程序和技术进行。
储存和库存控制
这是指与消耗臭氧物质的储存和库存控制有关的事项。
应按照有关地方当局的规定,把消耗臭氧物质材料储存在专门指定的区域。应尽快做出相应安排,以便尽可能在予以销毁之前尽最大限度减少库存物的排放。
应通过一套控制系统来确定库存物体的位置; 此种系统还应可根据库存品被销毁和新进库存品的情况随时对库存品的数量和具体位置进行增订和补充。
就消耗臭氧物质的浓缩来源的储存器具而言,此种安排应包括建立一套对库存品进行定期监测和定期检查泄漏情况的系统,并应做出相应的安排,尽快对已发生溢泄的库存品重新进行包装。
确定所销毁的数量
随时了解业已用销毁设备处理了多少消耗臭氧物质十分重要。凡有可能,应在每一容器上使用流量计或不断测定其重量的仪器。至少应称出容器在“满载”和“空载”时的重量,以便根据二者的差异来确定数量。
可允许在拟予退还作重新使用的可加以密封的容器中留有残余数量的消耗臭氧物质。否则,应作为处理过程的一部分,把容器中的残余物完全清除掉和/或予以销毁。
处置设施的设计
这是指设施中使用的工厂、设备和服务的基本特点和要求。
一般而言,销毁设施应按照最好的工程技术标准来设计和建造,并应特别注意尽量减少、乃至完全消除挥发性溢失。
在设计用于处理诸如泡沫等稀释来源的工厂时应特别审慎小心。此类液体物质可能会盛放于冷藏柜中或可能是更具总体破坏性的废物的一部分。应尽可能努力封闭把泡沫首先从其他基质中分离出来的工作地点,并在这一环节上堵住任何可能出现的大量排放。
泵:应安装磁性驱动泵、无密封装置泵或双重机械密封泵,以防止消耗臭氧物质因密封装置溢漏而排入环境。
阀门:应使用溢漏可能性较小的阀门,包括旋转四分之一圈的阀门或有外延密封压盖的阀门。
罐通口(包括装填通口):罐或器皿在装填或通风时排放出来的气体应予回收或接通到销毁设备。
管道接口:不应使用螺丝接口,而是应以安全和便于拆除维修为准,将凸缘接口数量减少到最低限度。
排水系统:存放或处理消耗臭氧物质的区域应配有水泥铺设斜坡和设计得当的集水系统。所收集到的水如已被污染即应先加以处理后才能准许排放。
保养和维修
一般而言,所有维修工作均应根据规划得当的方案进行,并应有一套核准制度来确保有关工作的所有层面都能得到适当考虑。
在把所有器皿、机械部件和管道打开以使其接触空气之前,应清除其中的消耗臭氧物质。已受到污染的清出物应接通到销毁设备或予以处理,以便回收其中的消耗臭氧物质。
应定期检查所有的法兰、密封装置、垫圈和其他少量溢漏部位,以便在污染物溢失之前就查明正在潜发的问题。溢漏处应尽快予以修复。
应密切观察损耗性部件或寿命短的部件,如软管和管子接头,并经常更换以便将破裂可能性减少到极小程度。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与消耗臭氧物质、销毁过程及操作全过程的监测有关的取样和分析工作都应根据目前公认的惯例进行质量评估和采用质量控制措施。这至少应包括时而对设施经营者提出的数据进行独立核查和证实。
还应考虑对整个设施采用质量管理制度和环境质量做法。
培训
凡与设施的营运(“营运”应按其最广泛的含义理解)有关的所有人都应经过与其工作相应的培训。
与销毁消耗臭氧物质目标特别有关的是进行有关不必要损失的后果的培训和进行设施所有设备的使用、处理和维修的培训。
所有培训都应由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来进行,这类培训的细节应有书面记录。应在适当间隔时间后进行“复习”培训。
运输守则
为保护平流层的臭氧层,必须有效地收集使用过的消耗臭氧物质和含有这类物质的产品并有效地将其运到采用经核准的销毁技术的设施。就运输而言,用过的消耗臭氧物质的危险性分类应等同于未用过的物质或产品。实际上,或应采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之下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的各项限制。在没有此类具体限制的情况下,以下从用户处将消耗臭氧物质运输到销毁设施的拟议守则可作为依据,以便尽量减少因消耗臭氧物质转移而造成的臭氧层损耗。《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范条例》载有相关的补充准则。
必须根据国家和国际上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规定来监督和控制所有用过的消耗臭氧物质和含有这类物质的产品的运输。为确保消耗臭氧物质和含有这类物质的产品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必须对其进行适当包装和贴上适当的标签。每次运输都必须有在出现危险或事故时应如何行事的指示,以保护人类和环境不受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的危害。
必须将以下资料通知给运输发货地至目的地之间的任何中途点。在发出通知时,发通知者应在发货通知书上提供必要资料,特别是:
(a) 消耗臭氧物质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产品的来源和成份,包括顾客的身份;路线安排和第三方保险;
(b) 必须做好运输路线和保险方面的安排,以防止第三方遭受损害;
(c) 采取措施以确保安全运输,特别是运输者遵守有关成员国规定的运输条件;
(d) 收货人的身份:收货人必须拥有一个业经批准的、具有足够技术能力进行销毁的中心;
(e) 订有与收货人签订的关于销毁耗氧物质和含有此类物质的产品的合同约定。
本运输守则不适用于对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硬质绝缘泡沫的处置。销毁此类产品的最适当途径是直接使用市政垃圾焚烧炉或旋转窑来予以焚烧。
监测
进行监测的目的是应按可予接受的效能值对所投入的材料进行销毁;这一效能值一般应与本报告附件二中所列的拟议销毁和去除效能值相符合;并应确保源自销毁作业的物质的排放量符合或低于国家标准或其他国际议定书/条约所规定的排放标准。
由于尚没有可适用于本报告附件四所列消耗臭氧物质或其他大部分污染物采样和分析的国际标准组织标准,凡在具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之下,则应该采用国家标准。此外,凡在具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或可采用国家标准取代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但条件是这些标准须由检查其准确性与代表性的核准或批准进程决定。
鉴于国际标准组织为本报告附件四所列污染物制定国际标准,因此凡负责制定此类标准的技术机构应虑及现有的国家标准,包括技术与经济评估小组2002年4月报告(摧毁技术特别工作组报告第3卷),附录F内所认定的那些标准,只要未发现现有的方法是不正确的或不具备代表性的情况,便应努力确保新的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与现有的标准测试方法之间取得一致。
在未订立相关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技术咨询委员会建议为监测采用核准技术进行的销毁工艺通过下列准则。
确认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的方法业已受到核准程序的检验以确保其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并且确认其涵盖所有的有关污染物(尽管并非所有的消耗臭氧物质混合物是核准活动的具体对象),并且确认美国环境保护局的方法具有全面详细的水平,将能够使受训人员在其他管辖领域内举一反三,并且确认这些方法可免费随时参阅并可从因特网上下载,因而或可采用技经评估小组2002年报告附录F内所论述的可适用的美国环境保护局的方法。
为确保在具备国际标准组织标准的情况之下,对那些污染物或参数(目前为颗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与氧)有一个国际共同的比较依据,鼓励采用这些标准,并鼓励管辖部门通过这些标准,将其作为国家标准或者作为现有国家标准的可以接受的替代标准。
然而,还认定采用附录F内所论述的环境保护局或其他国家标准也是可以接受的。在本守则内优先提到美国的环境保护局的方法是出于其所提供的方法(在范围与内容方面)相对详细广泛,并且相对容易获得这些方法。
消耗臭氧物质的量测
销毁设施的经营者应就收到的用于销毁的消耗臭氧物质的储存和库存管理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范措施。在有关消耗臭氧物质进入核准的销毁工艺前,建议采用以下程序:
(a) 在可行的情况之下,必须确定含有消耗臭氧物质材料的质量。
(b) 酌情进行有代表性的取样,用以核实消耗臭氧物质的含量和交货文件表明的含量相符。
(c) 用经过核准的方法对样品进行分析。如果没有任何核准方法,则建议采用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订立的方法5030和8240。
(d) 所有这些质量记录和消耗臭氧物质含量量测结果均须记录在案,并根据国际标准组织9000或相应的标准予以保存。
控制系统
操作者应确保以有效的方式进行销毁工作以保证以核准的工艺在技术上可以做到的程度彻底销毁消耗臭氧物质。这应包括使用适当的量测仪器和取样方法来监测业务参数、焚烧状况和有关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的质量浓度。
必须使用适当的仪器来监测和分析有关过程排放出的气体。此外还应用人工检查烟囱的方法进行定期抽查。必须定期对其他环境排放、如液体排流物和固体残余物进行实验室分析。
建议对正在采用之中的工艺、包括废气净化系统进行以下连续监测:
(a) 对有关反应和工艺温度进行量测。
(b) 量测烟道气在进入气体净化系统前和排出该系统后的温度。
(c) 量测烟道气中氧气和一氧化碳的浓度。
其他任何连续监测规定均属有关国家主管部门管辖。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联机监测仪和仪表系统的工作情况。在量测探测极限时,可信度为95%时的误差值不得超过20%。
凡已核准的工艺必须配备消耗臭氧物质进料系统自动停车控制系统或能够在出现以下情况时进入等待状态。
(a) 反应炉中的温度低于达到销毁目的所需的最低温度;
(b) 不能维持性能说明书中规定的最低销毁程度。
性能量测
通过技经评估小组所建议的技术的基础是所议技术的销毁能力。现已确认,在日常运作中,这一销毁总能力的参数可能会出现上下浮动。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不可能每天测量性能标准。在臭氧消耗物质仅仅占被销毁物质一小部分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因而需要有特殊设备来测定烟道气体内较低的含量。为此,在一定设施下通常并不每年进行核查。
有鉴于此,技经评估小组意识到一个设施的经测定的性能或许并非总符合为所涉技术确定的标准。然而,技经评估小组认为,没有任何理由降低某样技术的最低建议。但规则制定者在确定最低标准时应考虑到这些具体的变量。
至少应每隔三年对采用核准技术运作的设施的臭氧消耗物质销毁和去除效能值2进行核可。核可过程还应包括评估本报告附件四中所确定的其他相关的烟道气体浓度,并将之与相关的国家标准或国际议定书/条约中所规定的最高浓度值进行比较。
在使用一个新的设施或者重建设施时应遵守这一程序,或在该设施的销毁程序中进行了其他重大改革时,应确定臭氧消耗物质销毁和去除效能值、以及在本报告附件四中所确定的其他有关物质,以确保把所有设施的特点全面地记录在案,并针对所核准的技术准则对设施进行评估。
测式运行应采用某一消耗臭氧物质化合物的已知进料速度或使用众所周知的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体。如果某一销毁工艺焚烧的是废物和消耗臭氧物质混合的卤素,则应计算和控制卤素的总含量。因此应仔细选择试运的数量和时间,以便反映该技术的各种特性。
总之,为浓缩来源建议的销毁和去除效能值意味着,如有关工艺的原料为一千克消耗臭氧物质,则一般作为烟道气体排入环境的消耗臭氧物质总量将低于0.1克。应提供对烟囱进行检验的详细分析结果以核实氢卤酸(PCDD/PCDF)的排放量。此外,还应制定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对某一具体设施的测试结果。
(a) 消耗臭氧物质进料速率;
(b) 废物流中的卤素总含量;
(c) 反应区内消耗臭氧物质的滞留时间;
(d) 烟道气体中的氧气含量;
(e) 反应区内气体的温度;
(f) 烟道气体及流通速度;
(g) 烟道气体中一氧化碳含量;
(h) 烟道气体中消耗臭氧物质含量;
(i) 排放出的废液容量和固体残余物数量;
(j) 废液和固体残余物中的消耗臭氧物质含量;
(k) 烟道气体中的PCDD/PCDF、颗粒、HCI、HF和HBr的含量;
(l) PCDD/PCDF的流体浓度和固体含量。
2 销毁和去除效能值(DRE)通常采用下列方式予以确定:即从于某一特定时限内置入一销毁系统中的某一化学品质体中减去该化学品排入烟道气体的部分,并以置入该销毁系统的该化学品质体的百分比来表示这二者之间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