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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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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缔约方第七次会议报告附件五]

行 动1

(a) 由执行委员会完成制订: (1) 系统的政策制订方式, (2) 监督和审评准则,同时铭记业务工作由各国政府、财务中介机构或执行机构负责, (3) 所有部门的项目模型, 以便在1995年年底之前建立项目审评系统。

(b) 在它认为第90和91段规定进一步下放权力的先决条件已经成熟后, 执行委员会至迟应在六个月内审查把各机构和秘书处的项目审查活动统一起来的情况。

(c) 在适当时进一步下放权力,以便逐渐实现适当的权力下放。

(d) 在完成当前的项目组之后,对小型项目核准程序进行审评。

行 动2

(a) 执行委员会就已查明政策问题起草并作出决定, 以便在1996年晚期有相当数量的这类问题得到明确处理。 新的政策问题可能继续出现,但是会根据经改进的行政程序比较迅速地获得处理。

(b) 在执行机构和基金秘书处的帮助下, 在下两次会议上起草可以预见的政策问题的清单。

(c) 秘书处和指定的若干执行机构提出经协商确定的选择办法, 供执行委员会审议。

(d) 建议执行委员会审议的决定应该明确指出,如果决定获得通过,它们将对项目提案产生何种影响。

行 动3

委员会成员应避免谈论与其直接有关的项目。 然而,这不适用于涉及政策问题因而主席邀请所有成员发表意见以加快对其审议的项目。执行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应表明, 委员会对所有项目都一视同仁。

行 动4

执行委员会应当监督各执行机构和秘书处在1995年底之前联合完成一个为所有机构和秘书处共有的联合数据库,并全部编制出标准项目大纲(模型),以便大大减 少因进行项目审查而有大幅度修改或拟议项目费用因此减少的项目, 并在1996年中期对数据库进行审查。


行 动5

(a) 执行委员会应于1996年年初检查政策宣传程序的效力, 其中包括提供实行政策性决定的实际例子,以便缩小审查过程中项目修订的范围,同时审查国家臭氧保护单位和顾问在多大程度上认为他们拥有充足资料来指导项目拟订。

(b) 执行委员会应为各机构及其顾问制订业务准则;

(c) 执行委员会应审议关于生产氟氯化碳替代品的增加费用的报告, 以便在1996年中期之前完成生产氟氯化碳替代品的增加费用准则。

行 动6

执行委员会应评价为1995年通过的制度,考虑到研究报告的建议, 其中包括: “应该以标准条件下的不同规模的样板项目为依据来编制成本效益准则, 在此之后应该根据项目本身的优劣来对其进行评价。”然而, 所有合格项目不论其相对成本效益如何, 均应继续获得资助。不过,在提供资金出现延缓时,可以考虑一次支付。

行 动7

(a) 有关的执行机构应审查体制建设工作方面的经验并向执行委员会提出一份综合文件,该文件将列入按第5条行事国家可在财务、机构、人力资源支助等方面作相应承诺的准则, 以期加强逐步停用臭氧物质的战略的效力;

(b) 体制加强可包括应按第5条行事国家的请求向其提供援助以实现与法律和规章有关的国别方案目标。

行 动8

执行委员会应挑选一个主要机构,来制订于1996年底之前与按第5条行事国家进行政策对话的纲要,以期加强在规章上支助按第5条行事国家逐步停用消耗臭氧物质的工作。

行 动9

执行委员会应请一个主要的执行机构协同其他机构和秘书处参照这些建议酌情进一步制定国别方案的准则, 提交执行委员会以便通过修正准则。执行委员会将 根据其至今取得的经验, 酌情参照各行业在技术转让方面采用的方式, 对这些准则进行审议。然而,对合格项目的批准不应取决于国别方案的修订。对国别方案的任何修订均须根据有关缔约方的请求作出。

行 动10

应尽快完成执行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要求编制的世界银行有关如何建立优惠贷款机制的研究报告, 并由执行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报告进行分析和讨论, 执行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或1996年缔约方会议应酌情就未来的适当步骤作出决定, 以便在有此需要和需求时,于1996年底之前开始使用优惠贷款。


行 动11

执行委员会应参照按第5条行事国家的国家工业战略,审查工业合并问题, 以更有效的方式逐步停用消耗臭氧物质。

行 动12

执行委员会在注意到它已核准向拉丁美洲和非洲的网络提供资金的同时, 应审查现有类似网络并酌情建立新的网络。

行 动13

各执行机构应向执行委员会报告为把逐步停用消耗臭氧物质的问题纳入正在进行的 制定发展规划的对话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它们为支持《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目标调动非基金资源而能够采取的措施, 以便能够增加保护臭氧的项目。

行 动14

执行委员会应在缔约方第七次会议之后参照正在形成的部门战略政策, 考虑有无必要让新的执行机构参与执行贷款方案和甲基溴项目。

行 动15

执行委员会应促请按第5条行事国家选择执行机构和执行方式, 同时顾及立即执行项目的必要性。

行 动16

世界银行应就培训和鼓励制度提出报告, 执行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应审议该报告及培训费用与总行政费用之间的关系, 以确保执行委员会充分了解财务中介机构所起的作用、提供的资源和发挥的效力。

行 动17

执行委员会应请各执行机构在法律和体制方面出现妨碍项目执行的问题时,立即向它汇报这些问题以及为此而采取的解决措施。


行 动18

(a) 吁请世界银行和其他所有与财务机制有关的机构就协助环境署收取拖欠捐款的措施提出建议。

(b) 促请世界银行与环境署一道审查接受期票的程序。

行 动19

执行委员会应监测在何种程度上利用了现有的双边资源。

行 动20

执行委员会应尤其在满足消耗臭氧物质小型用户的需要时, 注意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培训,并考虑培训来自按第5条行事国家的技术专家。基金在支助旨在使技术适应当地情况之合格研究项目时,应鼓励按第5条行事国家技术专家参与对技术选择的讨论, 并鼓励当地专家切实参与实地工作。

行 动21

(a) 执行委员会应根据议定书第10条编写一份有关迄今为止所采取之措施的详尽的进度报告, 为以公平和最为有利之条件转让技术与技术知识而专设一个逐步停用消耗臭氧物质所必要之机制。并同时,

(b) 执行委员会应请环境署加紧努力, 收集来自有关方面的资料并清点和评估有利于逐步停用消耗臭氧物质的对环境无害且经济上可行的技术和知识。该清点工作也应包括详述可以开展这类技术和知识转让工作的条件。

(c) 执行委员会应审议为扫除不利于技术国际流动的任何障碍应采取什么实际步骤。

(d) 执行委员会应进一步详述技术转让合理增加费用的问题, 包括由接收企业议定的专利和设计费用及特许使用费的增加费用。

(a)、(b)和(c) 分段所列之行动均应在执行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之前完成并应定期补充更新; 应立刻采取(d)分段所列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