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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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欧洲共同体、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确认 对于大多数甲基溴用途而言,现已有在技术和经济上均为可行的替代品,
注意到 各缔约方在采用有效的替代品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
念及 任何豁免均须遵守第IX/6号决定的相关规定,并应仅限于作为对甲基溴逐步淘汰时间表的有限的和临时的偏离;
决心 每一缔约方的甲基溴用量均应每年递减,并应尽快实现在所有第5条缔约方完全终止关键用途豁免的目标;
考虑到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所作出的如下建议:即在下列情形中不得批准甲基溴的关键用途豁免申请:可行的替代品已登记注册、可在当地获得此种替代品、以及处于类似境况的企业业已作为商品使用了此种替代品;
申明 决心在其本国范围内:
采取 各种适当措施,把甲基溴的消费严格限制在那些符合《议定书》精神的必要用途范围之内,并且在逐步淘汰之后不再增加任何消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