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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导言
1.1 所附数据表格旨在为缔约方报告数据提供更多方便。《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规定缔约方要报告数据,缔约方会议各项决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说明。一些决定增加了缔约方可自愿报告的项目。
1.2 用数据表格上报的数据将被用来计算生产和消费数量,并据以制订控制措施。
1.3 表格有以下主要特点:
(a) 有六个不同的数据表格,用于报告受控物质的进口、出口、生产、销毁、与非缔约方的贸易和排放。请只使用对贵国适用的数据表格;其他表格无须填写,但需在这些表格相应的“没有”框中打勾。例如,许多缔约方只从事进口,不出口、生产、销毁或没有与非缔约方进行这些物质的贸易。在这种情况下,请只使用关于进口的数据表格1,并在问卷中问题1.2至1.6“没有”框中打勾后跳过其他表格。
(b) 表格为附件 A 和附件 F中每一种物质提供一个横栏。然而,对于“其他氯氟化碳”类别(附件 B 第一类)和氢氯氟碳化物(附件 C第一类),表格只对缔约方过去经常报告的物质提供横栏以减少篇幅。表中有几个空白的横栏,以便在需要时填写更多的物质。所有缔约方都已淘汰含氢溴氟烃和溴氯甲烷 (附件 C第二和第三类),因此只是走形式地提供了一个横栏。可用秘书处提供的电脑表格或用纸质表格填写。使用电脑表格的缔约方可很容易地根据需要增加横栏;使用纸质表格的缔约方可根据需要加页。
(c) 以下是一些需要报告的受控物质不同类别的用途:
- 所有物质作为原料使用
- 缔约方会议不时批准的各项物质的必要用途,包括实验室用途和分析用途
- 甲基溴的检疫和装运前应用
- 第 X/14号决定表 A 批准和缔约方会议定期更新的在特定应用中用作加工剂
- 不时核准的甲基溴关键或紧急用途
- 高环境温度缔约方获得的豁免
每一缔约方必须列出为这些类别用途生产、出口或进口物质的数量。在适用时,秘书处将从总数中扣除这些数量。数据表格已为这些类别留出余地。对于已获豁免的必要、关键、高环境温度或其他用途,数据表格也让缔约方列出核准此种用途的缔约方会议决定。
(d) 相同的表格可用于报告基准年和其他年份。应当指出,《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第1和2款都规定,缔约方在没有实际数据时可提供各基年的最佳估计数据。
(e) 下面第2节和第4节分别列出各项报告规定的依据和定义。
(f) 每一行后面有一个“备注”栏,每一表格下面有一个“注释”方框,供缔约方填写它们认为有助于秘书处处理数据报告的其他资料。
第2节:与《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有关的数据报告和说明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规定的报告,以及根据缔约方会议决定提出的相关要求
按第7条报告数据的依据
要提供的资料
按第7条报告年度数据
(每年报告)
(a) 第7条第3款, 3之二和3之三
每一种受控物质产量的统计数据
用作原料的数量
用缔约方核准的技术销毁的数量,
分别从缔约方和非缔约方进口以及分别向它们出口的物质
检疫和装运前应用使用的甲基溴数量统计数据
再循环哈龙和氢氯氟碳化物的进出口统计数据
按照《议定书》第3条第1(d)款提供每一设施HFC23排放量统计数据
(b) 核查第2A至2F 和第2H条的执行情况
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第5条缔约方)基本国内需求高于限额的产量
(c) 第IV/11号决定第3段
已销毁受控物质的实际数量
(d) 第VII/30号决定第1段
进口国进口用作原料的受控物质数量
(e) 第XI/13号决定第3段
甲基溴用于检疫和装运前应用的数量
(f) 第XVII/16号决定第4段和第VII/9号决定第4段
所有出口受控物质的类别、数量和目的地
(g) 第 XXIV/12号决定第1段
被报告为进口的物质的类别、数量和出口缔约方
根据第7条报告基准数据
(已报告过一次)
第7条第1和2款
下列附件所列每一种受控物质的生产、进口和出口统计数据:
- 附件A,1986年
- 附件B 和附件C第一和第二类,1989年
- 附件E,1991年
- 附件F:由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非第5条缔约方)报告,2011年至2013年;由第5条第1类缔约方报告,2020年至2022年;由第五条第2类缔约方报告,2024年至2026年
或在没有实际数据时,在开始生效后三个月内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
定义以及关于如何用上报的数据计算生产量和消费量的说明
说明的依据
提供的指导
(a) 第1条第5款
在生产数量中扣除采用缔约方核准的技术销毁的数量并再扣除完全用作制造其他化学品的原料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数量不视为生产量。
(b) 第1条第6款
“消费量”是指受控物质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再扣除出口量。
(c) 第2H条第6款
甲基溴消费和生产量的计算不包括用于检疫和装运前应用的数量。
(d) 第3条第1(c)款
从1993年1月1日起,在计算出口缔约方的消费量时,不应扣除向非缔约方出口的受控物质数量。请注意这不适用于氢氟碳化物。
(e) 第IV/24号决定第2段
在计算消费量时不应计入再循环和用过的受控物质的进口和出口(除非在根据《议定书》第5条第1款计算基年消费时)。
(f) 第X/14号决定第3段
在计算自2002年1月1日起的生产量和消费量时,不应计入为供在1999年1月1日前投产的工厂和生产设施作为加工剂使用而生产或进口的受控物质数量。
(g) 第 VII/30号决定第1段
进口国内完全用作制造其他化学品的原料的受控物质的生产和出口不应计入出口国的生产量或消费量。
(h) 第VII/30号决定第2段
(i) 缔约方第十八次会议报告第145-147段
(j) 第XXIII/30号决定
(k) 第XXX/10号决定第3和第4段
(l) 数据报告说明和准则第7.4段,以及关于生产的数据表格3
完全用作制造其他化学品的原料的受控物质数量不应计入进口国的消费量。
应报告和审查计算而得的生产和消费量,仅精确到一位小数。
在列报缔约方第二十三次会议后设立的氢氯氟碳化物基线和根据第7条报告的2011年及其后各年的氢氯氟碳化物数据,以及分析其是否合规时,精确到两位小数。
在计算受影响缔约方的氢氟碳化物基线时,将HCFC-141b和HCFC-142b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分别用于HCFC-141和HCFC-142,并将所列的HCFC-123和HCFC-124全球升温潜能值分别用于HCFC-123**和HCFC-124**。
根据第1条,为销毁或原料用途而捕获的HFC-23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第3节:一般说明
3.1 请缔约方报告以吨计的散装受控物质生产和消费量,这是没有乘以消耗臭氧潜能值值和全球升温潜能值的数量。
3.2 为避免重复报告,一国的消费量不应包括制成品含有这些物质的数量,无论最终产品是进口还是出口的。
3.3 必须单独提供表格中开列的每一个物质的数据。此外,如第XXIV/14号决定要求的,缔约方应在提交的数据报告表格的每一格中填写数字,包括酌情填写零,不留任何空白。该条款不适用于报告表格中的任泽或自愿数据。
3.4 在计算生产量时,《蒙特利尔议定书》允许各国扣除已销毁、用作原料以及用于检疫和装运前应用的受控物质数量。然而,在报告生产数据时,缔约方不应在其数据中扣除这些数字。秘书处将作出必要的扣除。
3.5 享有获得批准的必要用途豁免的各缔约方,应使用第VIII/9号决定第9段核准的汇报表格,向秘书处报告用于此种用途的受控物质产量或消费量。
3.6 关键用途豁免获得批准的缔约方应使用第Ex.I/4号决定第9(f)段和第Ex.II/1号决定第3段核准的表格向秘书处报告用于这一用途的甲基溴产量或消费量。
3.7 缔约方可进口或出口含有受管制物质的混合物,尤其是附件 F所列物质。在这种情况下,缔约方可选择在表格指定部分报告混合物数量。如选择报告混合物,请注意确保报告的数量是混合物数量,而不是其各种成分数量。秘书处将计算混合物中每个纯物质的数量,并将在数据报告中列出这些物质的适当数量。数据表格的说明和准则第11节中列出一个含有受控物质的混合物及其成分的说明性清单。如第11节未开列上报的混合物,请说明上报混合物中每个受控物质成分的重量百分比。要进一步了解含有受控物质的化学产品的成分和商品名,请访问臭氧行动网站 “Trade names of chemicals containing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and their alternatives”网页1。这一全球数据库服务旨在帮助海关官员和国家臭氧机构控制受控物质的进口和出口,并防止这些物质的非法贸易。
3.8 第XXVIII/2号决定附录二所列根据高环境温度豁免生产或消费受控物质的缔约方还应向秘书处单独报告享有豁免的子行业的生产和消费数据(第XXVIII/2号决定第30段)。具体子行业的信息应由使用豁免的国家提供,而不由生产国提供。根据高环境温度豁免生产的受控物质产量,只应在产品仅供生产国国内使用而不用于出口的情况下才上报。
第4节: 定义
4.1 “消费量”是指受控物质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再减去出口量后得出的数量(《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条)。
4.2 “受控物质”是指《议定书》附件A、附件B、附件C、附件E或附件 F开列的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是存在于一混合物之中, 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这一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制成品之内的受控物质或混合物。
4.3 “销毁过程”是指一个对受控物质采用时会致使这些物质全部或大部分发生永久转变或分解的过程(决定I/12F、 IV/11、 V/26和 VII/35)。
4.4 “生产量”是指生产的受控物质数量,减去用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销毁的数量,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得出的数量。数据表格规定分别报告用作原料和已销毁的物质数量,并在不扣除这些数量的情况下报告总产量。秘书处将作出必要的扣除。
4.5 回收、再生或再循环(或再利用)的数量不视为“生产量”(《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条),但需要报告这些数量(《议定书》第7条)。
缔约方对“回收、再循环和再生”(第 IV/24号决定)界定如下:
(a) 回收:在机械、设备、密封容器等维修过程中或在其被废弃之前将受控物质加以收集和贮存;
(b) 再循环:通过过滤和干燥等基本净化过程再循环使用回收的受控物质。对制冷剂而言,再循环通常涉及将其再充入设备内。再循环常常是在“现场”进行;
(c) 再生:是将回收的受控物质通过过滤、干燥、蒸馏和化学处理等方式加以再处理和提高质量,使有关物质恢复到规定的性能标准。这种处理往往在一个“不在现场”的集中设施进行。
4.6 缔约方对“检疫和装运前应用”(第 VII/5号决定)界定如下:
(a) “检疫应用”,就甲基溴而言是指为防止受检疫的有害动植物 (包括各种疾病) 的引入、存活和(或)扩散或为确保对其进行正式控制而做的处理,其中:
(一) 正式控制是指由一国家级植物、动物或环境保护或卫生主管当局实行或授权实行的控制;
(二) 受检疫的有害动植物是指因对其威胁到的地区可能造成严重影响而受到正式控制的有害动植物,这些动植物目前尚未在该地区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却尚未广泛扩散。
(b) “装运前应用”是指为满足进口国植物检疫或卫生要求或出口国现有植物检疫或卫生要求而在临出口前进行的处理。
4.7 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在第 XI/12号决定中决定,装运前应用是指在出口前21天内为满足进口国的官方规定或出口国的现有官方规定进行的非检疫应用。官方规定是指一个国家植物、动物、环境、卫生或储存品主管当局执行或授权执行的规定。
4.8 关于物质的转运和再出口,缔约方第四次会议决定(第 IV/14号决定):
“对经修正的《议定书》第7条作出澄清,使其意指受控物质通过第三国转运(而非进口后再行出口)时,受控物质起源国应视为出口国,终点国视为进口国。对于这类情况,起源国和终点国应分别作为出口国和进口国承担报告数据的责任。进口后再出口应视为两起分开的交易;由起源国报告运货至中转地国,然后该国报告从起源国的进口和向终点国的出口,终点国则报告进口。”
4.9 对于甲基溴的散装贸易问题,缔约方第八次会议(第 VIII/14号决定)决定:
“对缔约国第一次会议第I/12A号决定阐明如下:用圆罐或任何其他容器置放甲基溴进行的贸易和供应将被视为甲基溴散装贸易。”
4.10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一特定区域主权国家组成、对《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或其议定书所涉事项拥有权限且根据其内部程序享有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文书的适当授权的组织。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目的,唯有欧洲联盟是这种组织。
4.11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条第8款(a)规定,身为上文界定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方, 可商定共同履行关于遵守消费量规定的义务, 但其根据《议定书》第2A至2J条计算的合计总消费数量不得超过各条规定的数量。
第5节:关于受控物质进口数据的说明一(数据表格1)
5.1 请用数据表格1报告附件 A (氯氟化碳和哈龙)、附件 B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附件 C (氢氯氟碳化物、含氢溴氟烃和溴氯甲烷 )、附件 E(甲基溴)和附件 F (氢氟碳化物)所列物质的进口数据。
5.2 数据表格1第2竖栏列有附件 A、附件 B (第二和三类)和附件 F 中所有物质。关于附件 B 第一类(其他全卤化氯氟化碳)和附件 C 第一类(含氢氯氟烃),只列出缔约方过去报告过的物质。所有缔约方都已淘汰含氢溴氟烃和溴氯甲烷,因此只是走形式地为含氢溴氟烃和溴氯甲烷列了一个横栏。如清单中没有贵国进口的受控物质,请使用空白栏报告这些物质的数据,需要时可加页。
5.3 如果贵国进口受控物质混合物,如 R410A (50%HFC32;50%HFC125),可选择只报告混合物数量或直接报告混合物的各个成分。如选择报告混合物,而不是其各种成分,请注意确保报告的是混合物的数量,不是其各种成分的数量。秘书处会计算混合物中各个纯受控物质的数量,并在每个受控物质项下填入适当数据。数据报告说明和准则第11节列出一个关于混合物及其成分的说明性清单。如第11节未列出上报的混合物,请说明上报混合物中每个受控物质成分的重量百分比。要进一步了解含有受控物质的化学产品的组成和商品名,请访问臭氧行动网站“Trade names of chemicals containing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and their alternatives”网页。2这一全球数据库服务旨在帮助海关官员和国家臭氧机构控制受控物质的进口和出口,并防止这些物质的非法贸易。
5.4 请在数据表格1第3竖栏中填入每一个进口物质的进口吨数。如果没有进口任何所列物质,或如果只进口回收或再生物质,请为每一物质在第3竖栏“新的”下面的格子填写0。如果进口了回收或再生物质,请在第4竖栏填入数据。
5.5 在计算一个缔约方的消费量时,不计入用作生产其他化学品原料的物质算,因为这些物质在制造过程中完全变成新的化学物。在第3竖栏上报进口的新物质总量时,不要扣除第5竖栏上报的为原料目的进口的数量。同样,不要扣除在第6竖栏上报的为已获豁免的必要、关键和高环境温度或其他用途而进口的数量。秘书处将会作出必要的扣除。在第7竖栏,对为了用于已获豁免的必要、关键、高环境温度或其他用途而进口的每种物质,请具体标明核准有关用途的缔约方会议决定。如果竖栏空间不足,可在表格底部“注释”框中提供进一步资料。
5.6 在计算缔约方的甲基溴消费量时,用于检疫和装运前应用的数量不包括在内。在数据表格1中,请单独在表格底部填入为检疫和装运前应用而进口的甲基溴数量,在进口总数中不应扣除这个数字。秘书处会作出必要的扣除。
5.7 第 XXIV/12号决定第1段请秘书处修订第XVII/16号决定产生的报告表格,以便列入一个附件,表明上报为进口的数量所涉及的出口国,同时指出该附件不在《议定书》第7条报告数据规定的范围内,附件中的信息是自愿提供的。如果从一个以上的国家进口某一受控物质,请分别列出从每一个国家进口的数量。请见下面例子。
数据表格1附件 – 上报为进口的数量所涉及的出口缔约方
A7_Dataform/2018
注:本附件不受《议定书》第7条各项报告规定管辖,附件中的资料是在自愿基础上提供的(第 XXIV/12号决定)
(1)
物质
(2)
上报为进口的数量涉及的出口缔约方
为所有用途的进口总量
(5)
用作原料的新物质进口量
用于已获豁免的必要、关键、高环境温度或其他用途*的新物质进口量
(3)
新的
(4)
回收和再生的
(6)
数量
(7)
决定/用途类别*或备注
HCFC-22
国家 AAA
50
HCFC-22
国家 BBB
75
HFC134a
国家 AAA
80
HFC134a
国家CCC
60
HFC134a
国家DDD
30
甲基溴(CH3Br)
为了贵国用于检疫和装运前应用而进口新的甲基溴的数量
注释:
* 对进口的用于已获豁免的必要、关键、高环境温度或其他用途的每一种物质,请具体标明核准有关用途的缔约方会议决定。如果竖栏空间不足,可在上面“注释”框中提供进一步资料。
第6节:关于受控物质出口数据的说明二(数据表格2)
6.1 请用数据表格2报告附件A(氯氟化碳和哈龙)、附件B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附件C(氢氯氟碳化物、含氢溴氟烃和溴氯甲烷 )、附件 E(甲基溴)和附件F (氢氟碳化物)所列物质的出口数据。
6.2 上文所列物质再出口数据也应列入本表。第IV/14号决定阐明,进口后再出口应视为两起分开的交易,中转地国将报告从起源国的进口和向终点国的再出口。
6.3 第一竖栏(“物质”)是空白的,因为每一缔约方可能出口不同物质。请只填写贵国出口的物质名称和相关信息。
6.4 如果贵国进口受控物质混合物,如R410A(50%HFC32;50%HFC125),可选择只报告混合物数量或直接报告混合物各种成分。如选择报告混合物,而不是其各种成分,请注意确保报告的数量是混合物数量,而不是它们的各个成分数量。秘书处会计算混合物中各个纯受控物质的数量,并在每个受控物质项下填入适当数据。数据报告说明和准则第11节列出一个关于混合物及其成分的说明性清单。如第11节未列有上报的混合物,请说明上报混合物中每个受控物质成分的重量百分比。要进一步了解含有受控物质的化学产品的组成和商品名,请访问臭氧行动网站“Trade names of chemicals containing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and their alternatives”网页。3这一全球数据库服务旨在帮助海关官员和国家臭氧机构控制受控物质的进出口,并防止非法贸易。
6.5 第VII/9号决定第4段请缔约方报告已出口的附件A 和附件B 物质(新的、回收的或再生的)的目的地。第XVII/16号决定第4段扩大了这一安排,将《议定书》附件开列的所有受控物质的出口包括在内。请在第2竖栏填写出口目的地,并确保某一受控物质出口到一个以上国家时,分别列出向每一个国家出口的数量。请见下面的例子。
1. 贵国若出口或再出口
数据表格2
A7_Dataform/2018
氯氟化碳、哈龙、四氯化碳、
甲基氯仿、含氢氯氟烃、
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甲基溴或
氢氟碳化物,请填写本表
出口数据*
2. 填表前请细读说明二
按吨[1]计(未按消耗臭氧潜能值
或二氧化碳计算的吨数)
附件 A、 B、 C、 E 和 F 物质
缔约方: _______________
期间:20____年1月至12月
(1)
物质或混合物
(2)
出口目的地国**
为所有用途的出口总量
(5)
用作原料的新物质出口量***
用于已获豁免的必要、关键、高环境温度或其他用途****的新物质出口量
(3)
新的
(4)
回收和再生的
(6)
数量
(7)
决定/用途类别****或备注
HCFC22
目的地 AAA
50
HCFC22
目的地 BBB
75
HFC134a
目的地 AAA
80
HFC134a
目的地CCC
60
HFC134a
目的地DDD
30
甲基溴(CH3Br)
为了用于检疫和装运前应用而出口的新甲基溴的数量
注释:
[1]吨=公吨。
注:如果要报告数据报告说明和准则第11节未列出的非标准混合物,请在上面“备注”栏或“注释”框中说明上报的混合物中每个受控物质成分的重量百分比。
*包括再出口。参看第 IV/14号决定和第 XVII/16号决定第4段。
** 报告目的地国不在第7条要求之内。第VII/9号决定第4段决定,缔约方应报告附件A和附件B物质(新的、回收的或再利用的)的出口目的地。第XVII/16号决定第4段要求修订报告格式,以涵盖《议定书》附件中所有受控物质的出口,并敦促缔约方迅速采用经过修订的报告格式。
***不要从数据表格3(产量数据)第3竖栏总产量中扣除。
****对出口的用于已获豁免的必要、关键、高环境温度或其他用途的每一种物质,请具体标明核准有关用途的缔约方会议决定。如果竖栏空间不足,可在上面“注释”框中提供进一步资料。
6.6 贵国出口新的受控物质时,请在第3竖栏中提供按吨计的化学品出口数量。如果出口任何回收或再生物质,请在第4栏竖栏填入数据。
6.7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用作生产其他化学品原料的受控物质不计入缔约方的消费,因为此种受控物质在制造过程中彻底变成新化学物。在第3竖栏上报出口的新物质总量时,不要扣除在第5竖栏上报的为原料目的出口的数量。同样,不要扣除在第6竖栏上报的为已获豁免的必要、关键和高环境温度或其他用途而出口的数量。在第7竖栏,对出口的已获豁免的必要、关键、高环境温度或其他用途的每一种物质,请具体标明核准有关用途的缔约方会议决定。如果竖栏空间不足,可在表格底部“注释”框中提供进一步资料。
6.8 在计算缔约方的甲基溴消费量时,用于检疫和装运前应用的数量不包括在内。在数据表格2,请单独填入为检疫和装运前应用而出口的甲基溴数量,在出口数量中不要扣除这个数字。秘书处会作出必要的扣除。
第7节:关于受控物质生产数据的说明三(数据表格3)
7.1 请用数据表格3报告附件 A (氯氟化碳和哈龙)、附件 B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附件 C (氢氯氟碳化物、含氢溴氟烃和溴氯甲烷 )、附件 E(甲基溴)和附件 F (氢氟碳化物)所列物质生产数据。捕获的HFC-23产生量,不论是为了销毁、原料还是其他用途,均应在数据表格3中报告。
7.2 数据表格3第2竖栏列有附件 A、附件 B第二 和第三类和附件 F 中的所有物质。关于附件 B 第一类(其他全卤化氯氟化碳)和附件 C 第一类(含氢氯氟烃)物质,只列出了缔约方过去报告过的物质。所有缔约方都已淘汰含氢溴氟烃和溴氯甲烷 ,因此,只是走形式地提供了一个横栏。如清单中没有贵国生产的受控物质,请使用空白栏报告这些物质的数据,如有需要,可加页。
7.3 在数据表格3第3竖栏中,请提供贵国的生产或“HFC-23产生”总量,不要扣除用于原料、销毁、出口用作原料或任何其他用途的数量。在总产量或“捕获的HFC-23产生量”中不应扣除第4竖栏上报的国内用作原料的产量或第5竖栏上报的贵国用于已获豁免的必要、关键、高环境温度或其他用途的产量。同样,在总产量中不应扣除第7竖栏上报的供应给第5条缔约方的产量。请在数据表格2(出口数据)第5竖栏而不是在数据表格3(本表),上报被进口国用作原料的受控物质出口量。秘书处将会作出必要的扣除。在第6竖栏,对为了用于已获豁免的必要、关键、高环境温度或其他用途而生产的每一种受控物质,请具体标明核准有关用途的缔约方会议决定。如果竖栏空间不足,可在表格底部“评论”框中提供进一步资料。
7.4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在计算一个缔约方的消费量时,不计入用作生产其他化学物原料的物质,因为这些物质在制造过程中完全变成新的化学物。如果贵国在报告所述期内生产或产生了用作原料的受控物质,请在第4竖栏中提供为原料用途生产的每种受控物质的数量数据。秘书处将会作出必要的扣除。捕获的HFC-23产生量,无论是为销毁、原料或任何其他用途,应在数据表格3中报告。转化为其他物质的生产应在原料用途一栏中报告。根据第1条,为销毁或原料用途捕获的HFC-23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7.5 生产者可以增加产量以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求。如果贵国生产用于这一目的的受控物质,请在数据表格3第7竖栏填写生产的数量。
7.6 在计算缔约方的甲基溴消费量时,不必计入为检疫和装运前应用而生产的数量。请在数据表格3底部单独填入为检疫和装运前应用而生产的甲基溴总量,在生产的总量中不予扣除。秘书处将会作出必要的扣除。
第8节:关于受控物质销毁数据的说明四(数据表格4)
8.1 能够用已获准的销毁技术来销毁受控物质的国家不多。如贵国在报告所述期间销毁任何附件 A (氯氟化碳和哈龙)、附件 B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附件 C (氢氯氟碳化物、含氢溴氟烃和溴氯甲烷 )、附件 E(甲基溴)和附件 F (氢氟碳化物)所列物质,请用数据表格4。
8.2 第一竖栏(“物质”)是空白的,因为每个缔约方可能销毁不同物质或混合物。请只列出在报告所述年度销毁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名称。
8.3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用(第 XXIII/12号决定及其后的任何相关决定开列的)获准技术销毁的物质不计入缔约方的生产和消费量。如贵国在报告所述年份销毁任何物质,数据表格3第3竖栏上报的总产量不应扣除数据表格4第2竖栏上报的销毁量。秘书处会作出必要的扣除。未事先捕获而销毁的HFC-23数量,在计算生产量时不予计入。
第9节:关于从非缔约方进口和向非缔约方出口的数据的说明五(数据表格5)
9.1 请用数据表格5报告从非缔约方进口和向非缔约方出口附件 A (氯氟化碳和哈龙)、附件 B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附件 C (氢氯氟碳化物、含氢溴氟烃和溴氯甲烷 )和附件 E(甲基溴)所列物质的数据。
9.2 第一竖栏(“物质”)是空白的,因为每个缔约方可能从非缔约方进口和/或向非缔约方出口不同物质。请只填写从非缔约方进口和/或向非缔约方出口的物质名称。
9.3 在这些数据表格中,“非缔约方”指:
- 对附件 A 物质而言,所有未批准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家;
- 对附件 B 物质而言,所有未批准《伦敦修正案》的国家;
- 对附件 C 物质而言,所有未批准《哥本哈根修正案》的国家;
- 对附件 E 物质而言,所有未批准《哥本哈根修正案》的国家;
以决定的方式另外作出说明的缔约方不在此列。
9.4 氢氟碳化物的出口不应在数据表格5下报告,而应在数据表格2下报告。任何仍在数据表格5下报告的氢氟碳化物出口,在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第3条第1(c)款规定计算消费量时,不应视为向非缔约方出口。
9.5 报告关于“按进口上报数量的出口缔约方”和“出口目的地国” 的信息不在《议定书》第7条规定的报告要求之内,该信息为自愿提供。就进口或出口目的地而言,请填写关于出口国的第2栏,确保如果某种特定的受控物质出口到或进口自不止一个国家,则出口到或进口自每个国家的数量都分别标明。
9.6 《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各修正案的批准状况可查阅秘书处发布的每年两次更新的文件。这些资料也载于臭氧秘书处网站: http://ozone.unep.org/。
第10节:关于附件F第二类物质HFC-23排放数据的说明六(数据表格6)
10.1 有能产生HFC23的附件 C 第一类物质或附件 F 物质生产设施的国家不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贵国若有投产的这类设施,请用数据表格6报告每个设施的HFC23排放量。如生产设施没有排放,请将有关设施列入数据表格并在排放竖栏中填写0。
10.2 为使用、原料、销毁或储存目的的生产或产生的HFC-12数量,应在关于生产的数据表格3中报告。转化为其他物质的生产应在数据表格3中作为原料用途报告。销毁数量应在数据表格4中报告,但未事先捕获而销毁的HFC-23数量除外。
10.3 数据表格6第2至第5栏中的信息不在《议定书》第7条要求之内,为自愿提供。产生的HFC-23数量指不论捕获与否的总量。HFC-23产生总量的总和不要在数据表格3中报告。然而,捕获的HFC-23产生数量总和要在数据表格3的相应栏中报告。数据表格6第4栏指的是在特定设施中转化为其他物质的数量,这些数量的总和不要在数据表格3中报告。数据表格6第5栏指的是在特定设施中销毁的数量。
第11节:含有受控物质的混合物的说明性清单4
11.1 非共沸混合物
编号
制冷剂
组成
成分1
成分2
成分3
成分4
成分5
成分6
1.
R-401A
HCFC-124
34%
HCFC-22
53%
HFC-152a
13%
2.
R-401B
HCFC-124
28%
HCFC-22
61%
HFC-152a
11%
3.
R-401C
HCFC-124
52%
HCFC-22
33%
HFC-152a
15%
4.
R-402A
HC-290
2%
HCFC-22
38%
HFC-125
60%
5.
R-402B
HC-290
2%
HCFC-22
60%
HFC-125
38%
6.
R-403A
HC-290
5%
HCFC-22
75%
PFC-218
20%
7.
R-403B
HC-290
5%
HCFC-22
56%
PFC-218
39%
8.
R-404A
HFC-125
44%
HFC-134a
4%
HFC-143a
52%
9.
R-405A
HCFC-142b
6%
HCFC-22
45%
HFC-152a
7%
PFC-C318
43%
10.
R-406A
HC-600a
4%
HCFC-142b
41%
HCFC-22
55%
11.
R-407A
HFC-125
40%
HFC-134a
40%
HFC-32
20%
12.
R-407B
HFC-125
70%
HFC-134a
20%
HFC-32
10%
13.
R-407C
HFC-125
25%
HFC-134a
52%
HFC-32
23%
14.
R-407D
HFC-125
15%
HFC-134a
70%
HFC-32
15%
15.
R-407E
HFC-125
15%
HFC-134a
60%
HFC-32
25%
16.
R-407F
HFC-125
30%
HFC-134a
40%
HFC-32
30%
17.
R-407G
HFC-125
2.5%
HFC-134a
95%
HFC-32
2.5%
18.
R-408A
HCFC-22
47%
HFC-125
7%
HFC-143a
46%
19.
R-409A
HCFC-124
25%
HCFC-142b
15%
HCFC-22
60%
20.
R-409B
HCFC-124
25%
HCFC-142b
10%
HCFC-22
65%
21.
R-410A
HFC-125
50%
HFC-32
50%
22.
R-410B
HFC-125
55%
HFC-32
45%
23.
R-411A
HO-1270
1.5%
HCFC-22
87.5%
HFC-152a
11%
24.
R-411B
HO-1270
3%
HCFC-22
94%
HFC-152a
3%
25.
R-412A
HCFC-142b
25%
HCFC-22
70%
PFC-218
5%
26.
R-413A
HC-600a
3%
HFC-134a
88%
PFC-218
9%
27.
R-414A
HC-600a
4%
HCFC-124
28.5%
HCFC-142b
16.5%
HCFC-22
51%
28.
R-414B
HC-600a
1.5%
HCFC-124
39%
HCFC-142b
9.5%
HCFC-22
50%
29.
R-415A
HCFC-22
82%
HFC-152a
18%
30.
R-415B
HCFC-22
25%
HFC-152a
75%
31.
R-416A
HC-600
1.5%
HCFC-124
39.5%
HFC-134a
59%
32.
R-417A
HC-600
3.4%
HFC-125
46.6%
HFC-134a
50%
33.
R-417B
HC-600
2.7%
HFC-125
79%
HFC-134a
18.3%
34.
R-417C
HC-600
1.7%
HFC-125
19.5%
HFC-134a
78.8%
35.
R-418A
HC-290
1.5%
HCFC-22
96%
HFC-152a
2.5%
36.
R-419A
HCE-170
4%
HFC-125
77%
HFC-134a
19%
37.
R-419B
HCE-170
3.5%
HFC-125
48.5%
HFC-134a
48%
38.
R-420A
HCFC-142b
12%
HFC-134a
88%
39.
R-421A
HFC-125
58%
HFC-134a
42%
40.
R-421B
HFC-125
85%
HFC-134a
15%
41.
R-422A
HC-600a
3.4%
HFC-125
85.1%
HFC-134a
11.5%
42.
R-422B
HC-600a
3%
HFC-125
55%
HFC-134a
42%
43.
R-422C
HC-600a
3%
HFC-125
82%
HFC-134a
15%
44.
R-422D
HC-600a
3.4%
HFC-125
65.1%
HFC-134a
31.5%
45.
R-422E
HC-600a
2.7%
HFC-125
58%
HFC-134a
39.3%
46.
R-423A
HFC-134a
52.5%
HFC-227ea
47.5%
47.
R-424A
HC-600
1%
HC-600a
0.9%
HC-601a
0.6%
HFC-125
50.5%
HFC-134a
47%
48.
R-425A
HFC-134a
69.5%
HFC-227ea
12%
HFC-32
18.5%
49.
R-426A
HC-600
1.3%
HC-601a
0.6%
HFC-125
5.1%
HFC-134a
93%
50.
R-427A
HFC-125
25%
HFC-134a
50%
HFC-143a
10%
HFC-32
15%
51.
R-428A
HC-290
0.6%
HC-600a
1.9%
HFC-125
77.5%
HFC-143a
20%
52.
R-429A
HC-600a
30%
HCE-170
60%
HFC-152a
10%
53.
R-430A
HC-600a
24%
HFC-152a
76%
54.
R-431A
HC-290
71%
HFC-152a
29%
55.
R-434A
HC-600a
2.8%
HFC-125
63.2%
HFC-134a
16%
HFC-143a
18%
56.
R-435A
HCE-170
80%
HFC-152a
20%
57.
R-437A
HC-600
1.4%
HC-601
0.6%
HFC-125
19.5%
HFC-134a
78.5%
58.
R-438A
HC-600
1.7%
HC-601a
0.6%
HFC-125
45%
HFC-134a
44.2%
HFC-32
8.5%
59.
R-439A
HC-600a
3%
HFC-125
47%
HFC-32
50%
60.
R-440A
HC-290
0.6%
HFC-134a
1.6%
HFC-152a
97.8%
61.
R-442A
HFC-125
31%
HFC-134a
30%
HFC-152a
3%
HFC-227ea
5%
HFC-32
31%
62.
R-444A
HFC-152a
5%
HFC-32
12%
HFO-1234ze (E)
83%
63.
R-444B
HFC-152a
10%
HFC-32
41.5%
HFO-1234ze (E)
48.5%
64.
R-445A
HFC-134a
9%
R-744
6%
HFO-1234ze (E)
85%
65.
R-446A
HC-600
3%
HFC-32
68%
HFO-1234ze (E)
29%
66.
R-447A
HFC-125
3.5%
HFC-32
68%
HFO-1234ze (E)
28.5%
67.
R-447B
HFC-125
8%
HFC-32
68%
HFO-1234ze (E)
24%
68.
R-448A
HFC-125
26%
HFC-134a
21%
HFO-1234ze (E)
7%
HFO-1234yf
20%
HFC-32
26%
69.
R-449A
HFC-125
24.7%
HFC-134a
25.7%
HFC-32
24.3%
HFO-1234yf
25.3%
70.
R-449B
HFC-125
24.3%
HFC-134a
27.3%
HFC-32
25.2%
HFO-1234yf
23.2%
71.
R-449C
HFC-125
20%
HFC-134a
29%
HFC-32
20%
HFO-1234yf
31%
72.
R-450A
HFC-134a
42%
HFO-1234ze (E)
58%
73.
R-451A
HFC-134a
10.2%
HFO-1234yf
89.8%
74.
R-451B
HFC-134a
11.2%
HFO-1234yf
88.8%
75.
R-452A
HFC-125
59%
HFC-32
11%
HFO-1234yf
30%
76.
R-452B
HFC-125
7%
HFC-32
67%
HFO-1234yf
26%
77.
R-452C
HFC-125
61%
HFC-32
12.5%
HFO-1234yf
26.5%
78.
R-453A
HC-600
0.6%
HC-601a
0.6%
HFC-125
20%
HFC-134a
53.8%
HFC-227ea
5%
HFC-32
20%
79.
R-454A
HFC-32
35%
HFO-1234yf
65%
80.
R-454B
HFC-32
68.9%
HFO-1234yf
31.1%
81.
R-454C
HFC-32
21.5%
HFO-1234yf
78.5%
82.
R-455A
HFC-32
21.5%
HFO-1234yf
75.5%
R-744
3%
83.
R-456A
HFC-134a
45%
HFC-32
6%
HFO-1234ze (E)
49%
84.
R-457A
HFC-152a
12%
HFC-32
18%
HFO-1234yf
70%
85.
R-458A
HFC-125
4%
HFC-134a
61.4%
HFC-227ea
13.5%
HFC-236fa
0.6%
HFC-32
20.5%
86.
R-459A
HFC-32
68%
HFO-1234yf
26%
HFO-1234ze (E)
6%
87.
R-459B
HFC-32
21%
HFO-1234yf
69%
HFO-1234ze (E)
10%
88.
R-460A
HFC-125
52%
HFC-134a
14%
HFO-1234ze (E)
22%
HFC-32
12%
89.
R-460B
HFC-125
25%
HFC-134a
20%
HFO-1234ze (E)
27%
HFC-32
28%
11.2 共沸混合物
编号
混合物制冷剂编号
(商标名)
组成
成分1
成分2
1.
R-500
CFC-12
73.8%
HFC-152a
26.2%
2.
R-501
CFC-12
25%
HCFC-22
75%
3.
R-502
CFC-115
51.2%
HCFC-22
48.8%
4.
R-503
CFC-13
59.9%
HFC-23
40.1%
5.
R-504
CFC-115
51.8%
HFC-32
48.2%
6.
R-505
CFC-12
78%
HCFC-31
22%
7.
R-506
CFC-114
45%
HCFC-31
55%
8.
R-507A (AZ-50)
HFC-125
50%
HFC-143a
50%
9.
R-508A
HFC-23
39%
PFC-116
61%
10.
R-508B
HFC-23
46%
PFC-116
54%
11.
R-509(TP5R2)
HCFC-22
46%
PFC-218
54%
12.
R-509A
HCFC-22
44%
PFC-218
56%
13.
R-512A
HFC-134a
5%
HFC-152a
95%
14.
R-513A(XP10/DR-11)
HFC-134a
44%
HFO-1234yf
56%
15.
R-513B
HFC-134a
41.5%
HFO-1234yf
58.5%
16.
R-515A
HFC-227ea
12%
HFO-1234ze (E)
88%
11.3 其他混合物
编号
混合物的商标名
组成
成分1
成分2
成分3
成分4
1.
FX20
HFC-125
45%
HCFC-22
55%
2.
FX55
HCF-C22
60%
HCFC-142b
40%
3.
D 136
HCFC-22
50%
HCFC-124
47%
HC-600a
3%
4.
大金混合物
三氟甲烷
2%
HFC-32
28%
HCFC-124
70%
5.
FRIGC
HCFC-124
39%
HCFC-134a
59%
HC-600a
2%
6.
Free Zone
HCFC-142b
19%
HFC-134a
79%
润滑油
2%
7.
GHG-HP
HCFC-22
65%
HCFC-142b
31%
HC-600a
4%
8.
GHG-X5
HCFC-22
41%
HCFC-142b
15%
HFC-227ea
40%
HC-600a
4%
9.
NARM-502
HCFC-22
90%
HFC-152a
5%
HFC-23
5%
10.
NASF-S-III5
HCFC-22
82%
HCFC-123
4.75%
HCFC-124
9.5%
HC-600a
3.75%
11.4 甲基溴混合物
编号
混合物的商标名
组成
成分1
成分2
1.
Methyl bromide with chloropicrin
甲基溴
67%
三氯硝基甲烷
33%
2.
Methyl bromide with chloropicrin
甲基溴
98%
三氯硝基甲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