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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第七次会议在第VII/11号决定中决定:

1. 赞赏地注意到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下属实验室和分析工作组所做的工作;

2. 敦促各缔约方设立国家咨询委员会, 以审查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替代品并确定其数量, 同时鼓励相互交流有关不含消耗臭氧物质的替代品以及有关实验室豁免条件的资料;

3. 鼓励各国的标准化组织设法查明并审查那些为采用不含消耗物质的溶剂和技术而规定可以使用消耗臭氧物质的标准;

4. 敦促各缔约方采用一种自愿性国家/国际粘贴标签办法,以期促进人们对此问题的了解;

5. 通过缔约方第七次会议报告附件四[见本手册第3.2节]中具体列明的实验室用途的说明性清单,已便利缔约方第六次会议第VI/9号决定所要求的汇报工作;

6. 将下列各项用途从全球性必要用途豁免中删除, 因为这些用途并不仅仅限于实验室和分析用途且/或现已有替代品:

(a) 实验室使用的制冷和空调设备, 包括超速离心机等需要加以冷却的实验室设备;

(b) 电子部件或装配件的清洗,再使用、维修、或翻新;

(c) 出版物和档案的保存;

(d) 实验室内的材料消毒。

7. 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评价受控物质及其替代品目前的使用情况, 并就替代品的供应情况向缔约方第九次会议及其后各次会议提交报告;

8. 敦促按第2条行事的缔约方为其国内提供资金并在双边的基础上向按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提供资金, 以便从事旨在寻求实验室和分析用途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研究试制工作和活动;

9. 商定用于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受控物质的纯度应符合第VI/9号决定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