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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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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第七次会议在第VII/25号决定中决定请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以下述方式向消耗臭氧物质低消费量国家提供具体支助:

(a) 分拨充足的资金, 用于低消费国家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宣传和培训方案的项目, 特别是在冷冻剂管理领域;

(b) 支助诸如举办讲习班等形式的专门援助活动, 以期制订出便利逐步停用消耗臭氧物质的必要管制和立法措施;


(c) 允许在对低消费国家的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部门中, 采用在可能被证明是最佳处理办法的逐案对待方式,为翻新改型项目供资;

(d) 由于环境署在低消费国家中有广泛经验,因此请它发挥主导作用,拟订出一套综合办法并在设法满足这些需要;

(e) 按区域为低消费国家提供资金, 为其海关和其他官员举办关于统一分类制度和其他制度的讲习班, 以控制和监测消耗臭氧物质的消费。

对消耗臭氧物质低消费量国家和特低消费量国家的项目的核准,应根据反映上述国家所遇到的特殊情况的更适当的项目评价办法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