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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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4B条第3款要求每一缔约方在建立《议定书》附件A、B、C和E内的新的、使用过的、再循环和再生产受控物质进出口发放许可证证书的三个月之内向秘书处汇报有关该制度建立和运作的情况,
赞赏地注意到 143个《议定书》《蒙特利尔修正》缔约方已经根据该《修正》的要求为臭氧消耗物质建立了进出口许可证颁发制度,
还赞赏地注意到 26个尚未批准《蒙特利尔修正》的《议定书》缔约方也为臭氧消耗物质建立了进出口证书颁发制度,
确认 许可证颁发制度规定了对臭氧消耗物质进出口的监督,防止非法贸易和便于数据收集,
1. 记录了巴巴多斯、库克岛、厄立特里亚、海地、基里巴斯、瑙鲁、纽埃、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索马里、汤加、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是《议定书》《蒙特利尔修正》的缔约方,但这些缔约方尚未为臭氧消耗物质建立进出口许可证颁发制度,因此没有遵守《议定书》第4B条,已经对所有缔约方核准了财政援助;
2. 请第1段内所列的[12个]缔约方的每个缔约方作为紧急事项在不迟于2008年2月29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一份确保其立即建立和运作臭氧消耗物质进出口证书颁发制度的行动计划以便《蒙特利尔议定书》下设不遵守情事程序履行委员会能够在其第四十届会议上予以审议;
3. 鼓励所有尚未批准《蒙特利尔修正》的《议定书》缔约方批准这一修正,如果其尚未建立臭氧消耗物质进出口颁发制度,请建立这一制度;
4. 促请所有已实行臭氧消耗物质许可证颁发制度的缔约方确保这些制度的结构是按照《议定书》第4B条确定的、并确保这些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
5. 根据《议定书》第4B条要求《议定书》所有缔约方定期审查建立臭氧消耗物质进出口许可证颁发制度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