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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赞赏地注意到 下列缔约方已依照缔约方第十四次会议第XIV/16号决定汇报了基准量数据,从而已使之恢复到遵守第5条第3款和第8之三(d) 款的相关规定的状态:安哥拉、哥伦比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海地、马尔代夫、密克罗尼西亚、瑙鲁、尼日利亚、帕劳、卢旺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塞拉利昂、苏里南和瓦努阿图;

2. 但又注意到 下列缔约方仍未依照第5条第3款第8之三(d)款的相关规定上报用于确定其《议定书》附件A、附件B和附件E下的基准量所需要的一个或多个年份的数据:

(a) 附件A:佛得角、吉布提、几内亚比绍、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苏里南和索马里;

(b) 附件B:佛得角、吉布提、格林纳达、几内亚比绍、利比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及索马里;

(c) 附件E:佛得角、吉布提、几内亚比绍、印度、利比里亚、马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及索马里;

3. 注意到 此种情况使得这些缔约方已处于未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为之规定的数据汇报义务的状态;

4. 强调 在未获得这些相关数据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这些缔约方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确切情况;

5. 注意到 所有这些缔约方都已通过各执行机构从多边基金获得了用于协助其数据收集工作的援助;

6. 进一步注意到 其中一些缔约方仅在最近才批准了《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各项修正,因此目前可能正在着手收集所规定的基准数据;

7. 促请 这些缔约方与各有关执行机构密切携手,作为紧急事项按规定向秘书处上报相关的数据,并请履行委员会在其下次会议上审查这些缔约方汇报其数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