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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到 缔约方第十四次会议第XIV/26号决定要求马尔代夫向履行委员会提交一份附有具体时间指标的行动计划,以确保该国及时恢复到遵约状态;

2. 赞赏地注意到 马尔代夫已提交其行动计划,并进一步注意到根据该计划,马尔代夫具体承诺:

(a) 对其2002年2.8耗氧潜能吨的氟氯化碳消费量作如下逐步削减:

(i) 2003、2004和2005年减至0耗氧潜能吨;

(ii) 2006年减至2.3耗氧潜能吨;

(iii) 2007年减至0.69耗氧潜能吨;

(iv) 2008与2009年减至0耗氧潜能吨;

(v) 除缔约方可能核准的必要用途之外,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于2010年1月1日全部终止氟氯化碳的消费;

(b) 监督已于2002年建立的、包括相关配额在内的现行消耗臭氧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

(c) 至2004年时禁止进口使用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

3. 注意到 上文第2段所列各项措施应能使马尔代夫回到遵约状态,祝贺马尔代夫在此方面取得的进展,并促请马尔代夫与有关的执行机构携手努力实施行动计划的剩余部分,以逐步终止附件A第一类臭氧消耗物质的消费;

4. 密切监督 马尔代夫在实施其行动计划以及在逐步淘汰氟氯化碳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只要马尔代夫努力设法依照《蒙特利尔议定书》实施具体的控制措施,便应将其继续将之列入履约情况状况良好的缔约方行列。在此方面马尔代夫应能继续得到相关的国际援助,以使其得以依照缔约方会议可能针对违约问题采取的措施指示性清单项目A履行其承诺。然而,缔约方谨此通过本决定,并根据指示性措施清单B项,告诫马尔代夫,若该国未能保持遵约状态,则缔约方将考虑采取指示性措施清单C所列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酌情采取第4条所规定的行动,诸如确保停止(违约所涉)氟氯化碳的供应,并确保出口国不再助长其违约状态的延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