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Type
Decision
Status
Active

Share meeting

关键词
Ozone, Compliance, Reporting
全文

注意到 法国已于1988年12月28日批准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于1992年2月12日批准了《伦敦修正》,于1996年1月3日批准了《哥本哈根修正》,于2003年7月25日批准了《蒙特利尔修正》和《北京修正》,并已被列为非按《议定书》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

还注意到 法国报告了其2011年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氟氯烃)的年生产量为598.9耗氧潜能吨,超过了该年允许该缔约方生产这些受控物质584.4耗氧潜能吨这一最大量,为此法国已处于未能遵守《议定书》所规定的氟氯烃生产控制措施的状态,

还注意到 法国已在其提交的一份行动计划中确认遵守2012年及以后几年《议定书》为之规定的氟氯烃生产控制措施,

1. 鉴于该缔约方为保证其今后几年遵守《议定书》管制氟氯烃生产的规定而采取了法规和行政措施,因此无需对之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2. 密切监测法国氟氯烃淘汰工作的进展情况。只要该缔约方正在努力执行和满足《议定书》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控制措施,便应继续将其作为行为良好的缔约方对待;

3. 按照指示性措施清单项目B,告诫法国,如果它不能及时恢复遵约,缔约方会议将考虑按照指示性措施清单项目C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按照第4条采取行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