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meeting
[来源: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报告附件九]
A. 成 立
1. 成立多边基金
B. 执行机构的作用
2. 在行使决策任务的执行委员会的全盘指导与监督之下;
(a) 各执行机构将应执行委员会之请,在为执行议定书而制定的国别方案范围内,就其专门领
域对缔约方提供合作和协助;
(b) 各执行机构将应执行委员会之请商订一个机构间协议并与代表缔约方行事的执行委员会
商订具体的协议。
3. 执行机构所作的考虑应只限于符合缔约方所通过的准则、切实并具有经济效益的方案和项目。
4. 具体言之:
(a)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应执行委员会之请,就议定书目标的政治推动以及研究、数据收集和交换所任务方面提供合作和协助;
(b)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其他在专门领域里或可提供协助的机构将应执行委员会之请,在可行性和投资前研究及其他技术援助措施方面提供合作和协助;
(c) 世界银行将应执行委员会之请,在资助议定增加费用的方案的行政和管理方面提供合作和协助;
(d) 其他机构,特别是区域开发银行,也将应执行委员会之请提供合作并协助执行其任务。
5. 执行委员会应订定汇报准则,应邀请各执行机构按照这些准则定期向其提送报告。
6. 执行委员会应请各执行机构就履行其多边基金职责事宜彼此定期举行协商。也应邀请各机构首
长或他们的代表每年至少举行会议一次,报告它们的活动并就合作事宜进行协商。
7. 执行机构进行经与执行委员会达成具体协议的工作,执行机构有权收取支助费用。
C. 预算和缴款
8. 多边基金应按照修正的议定书第10条第6款的规定筹措资金。此外,非议定书缔约方、其他政府组织、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来源也可提供捐款。
9. 修正的议定书第10条第6款所指的捐款将根据缔约方年度会议所决定的捐款比额表缴付。非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国家的双边合作和一些特定的区域合作,可按缔约方通过的准则,视为其对多边基金的捐款,但最高不得超过缔约年度会议所决定该缔约方捐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10. 除以上第9段所指的双边合作和议定的区域合作的金额外,所有捐款应以可兑换货币缴付,或在某些情况下以实物和/或以本国货币缴付。
11. 对于财务机制财政期间开始后才成为非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家,应按比例计算其在所剩财政期间的捐款额。
12. 多边基金没有立即用途的捐款应经执行委员会许可予以投资,所得利息应计入多边基金存款项下。
13. 执行委员会应编制多边基金的美元计算的收入和支出概算,提交议定书缔约方常会。
14. 基金秘书处应在预定审议概算的议定书缔约方常会开幕之日前至少六十天将概算寄送议定书所有缔约方。
15. 临时多边基金内留存的资金应转入财务机制下设多边基金。
D. 行 政
16. 执行委员会应邀请世界银行与委员会合作,协助执行并管理这项向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资助其议定增加费用的方案。如果世界银行接受邀请,世界银行行长应在与执行委员会的一项协议的范围内担任这项方案的执行长,进行在执行委员会权力下的这项方案。
17. 执行委员会应鼓励其他机构特别是区域开发银行参与这项资助议定增加费用的方案,以协助委员会有效地执行任务。
18. 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某单位同在一处的基金秘书处在其主任主持下应协助执行委员会履行其任务。多边基金应根据提交执行委员会决定的经常预算,支付秘书处的费用。
19. 倘基金秘书处主任预料到整个财政期间的资源可能短缺,他有权酌情调整经缔约方核准的预算,使支出一直能够由收到的捐款抵付。
20. 在收到捐款之前不得承付款项,但一个预算年度内未动用的收入和未执行的活动可在财政期间内从上一年转结到下一年。
21. 在每一历年终了时,基金秘书处主任应向缔约方提出该年的基金帐目。 他还应在可行范围内尽速提出各期间的审定决算以便与各执行机构的会计程序取得一致。
22. 基金秘书处和执行机构应与缔约方协作,提供有关项目现有资金来源方面的信息,加强必要的联系并在有关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协调其他来源资助的项目与议定书下供资的活动。
23. 资助各项活动或其他费用,包括转给第三方受惠者的资源,应获得有关受援国政府同意。在情况适当时,受援国政府应参与项目和方案的规划。
24. 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受惠缔约方申请仅由多边基金现有资金资助议定的所需增加费用不应受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