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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Decision
Status
A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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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Funds, Soft law, Implementation, Monitoring
全文

1. 设立缔约国执行委员会是为了制定具体的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包括资源的支配,并监测其执行,以达成多边资金机制下多边基金的目标。

2. 执行委员会应由来自按照议定书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集团的七个缔约国和来自非按照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集团的七个缔约国组成。每个集团应推选其执行委员会成员。执行委员会成员应由缔约国会议正式认可。

2之二. 缔约国第八次会议认可当选的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到1997年12月31日截止。此后,委员会成员应从其得到缔约国会议批准之日后的下一个日历年度1月1日起开始任职,任期为一个日历年度。

3. 主席和副主席由十四名执行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席一职应在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和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之间每年轮换。轮到推选主席的缔约国集团,应从其执行委员会成员中选出主席。另一集团,应从其执行委员会成员中选出副主席。

4. 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如果尽了一切努力谋求一致意见而仍然未能达成协议,则这些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但须在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和非按该款行事的缔约国两者之中都取得多数票。

5. 执行委员会的会议应以委员会成员所要求的各种联合国正式语文议事。不过,执行委员会也可议定使用一种联合国正式语文议事。

6. 执行委员会会议的费用,包括来自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参与者的旅费和生活津贴,应视需要从多边基金提供。

7. 执行委员会应确保它获得为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专家知识。

8. 执行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三次会议,并保持灵活性,以便视特殊情况所需,利用《蒙特利尔议定书》其他会议的机会另外举行会议

9. 执行委员会应依照本职权规定第1至8段的规定,暂时通过其他议事规则。这些暂行议事规则应提交下次缔约国年度会议认可;修正这些议事规则也应依照这个程序。

10.执行委员会的任务应包括:

(a)制定具体的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包括资源的支配,并监测其执行;

(b)制定多边基金的三年计划和预算,包括将多边基金的资金分配给第II/8号决定第6段载列的各机构;

(c)监督并指导多边基金的行政管理;

(d)制订项目条件准则和多边基金资助的活动的执行指导方针;

(e)定期审查关于多边基金资助的活动的绩效报告;

(f)监测和评估多边基金项下的支出;

(g)审议为执行议定书而制定的国别方案,并酌情予以核准,并在这些国别方案范围内,评估并在适当时核准其议定增加费用超过500,000美元的所有项目提议或成套项目提议;

(h)如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国家请求资助的项目的议定增加费用低于500,000美元,而对该申请所作决定表示导言,委员会应加以审查;

(i)对通过双边合作,包括特定区域合作,提供的捐款是否符合缔约国所订准则,可作为基金捐款的一部分的问题,作出年度评估;

(j)就上述任务所从事的活动向缔约国会议提出年度报告,并酌情作出建议;

(k)提出基金秘书处主任人选,由环境署执行主任任命;秘书处主任将在执行委员会督导下工作并向其报告,

(l) 并执行缔约国会议可能指定其承担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