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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并赞赏甲基溴技术选择委员会至今为止所开展的重要而又宝贵的工作,
重申 甲基溴技术选择委员会需要不断维系其据以处理各类甲基溴替代品的最佳水平的专门知识,并重申殷切希望 为能确保其连续性而为甲基溴技术选择委员会的成员订立合理的任期,
注意到 第XIII/11号决定要求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技经评估组)选用训练有素的合格农业经济学家协助对各项提名进行审查,
确认 切盼确保甲基溴技术选择委员会中有具备商务中所用替代品方面的专门知识、以及在技术转让和运作方面具有实际经验的成员,
确认 需要增强甲基溴技术选择委员会、并提高该委员会用于评价关键用途提名的程序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注意到 缔约方第八次会议所通过的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及其各技术选择委员会的职权规定,
铭记 按照这些职权规定,其成员组成方面的总体目标是力求第5条缔约方成员的能够比例达到约50%; 并注意到 目前甲基溴技术选择委员会中的第5条缔约方成员所占比例仅为30%左右,
忆及 关于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在评估甲基溴关键用途豁免时采用的评估类别的第XV/54号决定,
1. 正式着手审查甲基溴技术选择委员会在评价各项关键用途豁免提名方面的相关工作程序及其职权规定;
2. 应在进行这一审查过程中特别考虑到以下各项:
(a) 需要提高甲基溴技术选择委员会对各项关键用途提名进行分析和汇报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其中包括促进作出提名的缔约方与甲基溴技术选择委员会之间的沟通;
(b) 确定甲基溴技术选择委员会编制关键用途提名报告的时间安排及其框架结构;
(c) 考虑到需要在确保连续性的同时就委员会成员的合理周转作出规定,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轮换情况;
(d) 甲基溴技选委员会各成员必须填写披露利益冲突的申告文件;
(e) 审查甲基溴技术选择委员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同时特别考虑到该委员会的构成应能确保一些成员具备特别涉及以替代品取代甲基溴方面的切实的和/第一手的经验,并应在这一构成中反映出用以履行委员会工作所需要的适用技术和专门知识,包括具备在农业经济学、技术转让和注册登记规章条例领域内的专门知识;
(f) 根据以上第(e)项中所列各项资历要求,审查遴选专家的标准和程序,包括确保在第5条缔约方和非第5条缔约方的专家之间取得平衡;
(g) 就第IX/6号决定中所列相关标准的适用问题提供进一步指导;
(h) 甲基溴技选委员会向缔约方会议提交其年度工作计划的方式;
(i) 关于甲基溴技术选择委员会应在何种情形中就其如何开展工作问题向缔约方会议征询指导的规定;
(j) 甲基溴技术选择委员会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交预算草案的方式方法;
3. 为此目的设立一个特设工作组;特设工作组应在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的前夕举行为期三天的会议。该特设工作组应由分别来自第5条缔约方的10名代表和来自非第5条缔约方的10名代表组成;
4. 邀请甲基溴技术选择委员会各位联席主席参加该特设工作组的会议;
5. 该特设工作组应基于与甲基溴技选委员会有关的议题以及以上第2段中所列各项要点开展讨论,并于其后向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二十四次会议汇报讨论结果和提出建议;
6. 请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在其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编制供缔约方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和核准的建议,并确定那些经缔约方会议核准后可在暂行基础上酌情予以采用的要点;
7. 甲基溴技选委员会应继续评估作为“予以建议的”、“不予建议的”或“无法作出评估的”等类别的提名,
8. 拟在这些机构对那些于2004年间提交的各项提名进行初步评估、以及在其后对作出提名的缔约方提交的任何补充资料进行评估后予以发表的技经评估组/甲基溴技选委员会的各项相关报告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a) 如果技经评估组和甲基溴技选委员会不建议核准相关提名中的任何一部分,则应明确说明作出提名的缔约方所申请的豁免、以及技经评估组和甲基溴技选委员会决定不予接受的原因,其中应包括酌情提及据以作出这一决定的各项相关研究结果;
(b) 如技经评估组和甲基溴技选委员会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则应附列一份所需资料的确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