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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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二次会议第II/4号决定中决定注意到臭氧研究主管人第一次会议的结果(气象组织全球臭氧研究和监测项目,报告第23号),并按照该会议的建议:
(a) 建议进一步扩大同气象组织在协调研究工作和系统观察中的协作;
(b) 请公约缔约方确定方法,特别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臭氧监测和研究方面的科技培训及其他有关援助;
(c) 建议气象组织继续提供指导和基础设施以保持现有的全球臭氧观测系统(GO3OS)观测站并使之标准化,其数据的供应和分析,并旨在扩大 GO3OS,更好地涵盖极地和热带地区;
(d) 请秘书处在公约框架内继续收集各国研究活动的资料并确保广泛分发此种资料;
(e) 忆及《维也纳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的第6(a)(ii)号决定,该决定要求臭氧研究主管人会议的组成为:
(一) 政府的大气研究主管人员和
(二) 从事有关臭氧层变化对健康和环境影响研究的政府研究主管人员; 并要求世界气象组织与环境署合作,继续安排召开与《维也纳公约》有关的臭氧研究主管会议,并确保《蒙特利尔议定书》下的科学评估小组进行密切合作,为此目的,应邀请评估小组的各位主席出席臭氧研究主管人的会议;
(f) 请缔约方注意到臭氧研究主管人会议报告中的全部各项建议,并请臭氧主管人在他们的下一份报告中对他们的建议列出先后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