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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二次会议第VCII/1号决定中决定:

(a) 修正第6条第2款,经修正后的该款如下:

删去该段第三第四行中“在与其代表的组织和国家直接有关的事项中”这些字。该段的案文现在是:

“观察员如经主席邀请,并在出席会议的缔约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参加任何会议的议事,但无表决权”;

(b) 修正议事规则第21条第1款,增加下列文字:

缔约方会议各次会议选举其主席团成员时,应适当考虑到公平地域分配原则。缔约方会议的主席和报告员通常应由1972年12月15日大会设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第2997(XXVII)号决议第一节所指的五个国家集团轮流担任。 ”

(c) 修正第23和24条如下:

(一) 第23条: 删去第2款;

(二) 第24条: 将“如主席之外的一位主席团成员”改为“如主席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