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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在第III/2号决定中决定:
(a) 请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不遵守情事程序的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在制订新的有关不遵守情事的程序时:
(一) 找出议定书不遵守情事的可能情况;
(二) 制订一个咨询和调解措施的指示性清单,以鼓励全面遵守;
(三) 反映履行委员会作为一个咨询和调解机构的作用;同时铭记不遵守情事程序履行委员会的建议都必须提交缔约方会议作最后决定;
(四) 反映对议定书的规定可能需要作出法律解释;
(五) 制订一个指示性清单,列出缔约方会议对未遵守议定书的缔约方可能采取哪些措施,要考虑到需要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以使它们能够遵守议定书;
(六) 赞同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的下述结论,即《维也纳公约》第11条规定的争端的司法和仲裁解决方式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第8条所规定的不遵守情事程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程序(UNEP/OzL.Pro/WG.3/2/3);
(b) 通过不遵守情事程序草案的下列定稿时间表,以便议定书缔约方第四次会议审议该草案;
1991年10月: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完成供缔约方认可的程序草案;
1991年11月:不遵守情事程序草案提交臭氧秘书处;
1991年12月:不遵守情事程序草案散发给各缔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