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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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规定修改如下:
(a) 在缔约国第四次会议的报告附件十第2段之后增加下面一段:
“2 之二. 缔约国第八次会议认可当选的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到1997年12月31日截止。此后,委员会成员应从其得到缔约国会议批准之日后的下一个日历年度1月1日起开始任职,任期为一个日历年度”;和
(b) 把第8段改为:
“执行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三次会议,并保持灵活性,以便视特殊情况所需,利用《蒙特利尔议定书》其他会议的机会另外举行会议。”
* 以下附件五载有经本项决定修改的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