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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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制造计量吸入器的必要用途所批准的各类氟氯化碳生产和消费数量的所有转让均须经缔约国会议逐案审查核准。
2. 尽管本决定第1款另有规定,允许秘书处与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协商,授权某缔约国在紧急情况下将其获批准的氟氯化碳用量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个缔约国,用于制造计量吸入器的必要用途,但条件如下:
(a) 转让数量不得超过已经为举行下一次缔约国会议的日历年度批准的最高用量;
(b) 所涉双方均同意转让;
(c) 为所有缔约国批准的计量吸入器必要用途总年度用量不因转让而有所增加;
(d) 每个有关的缔约国均按照缔约国第八次会议第VIII/9号决定第9段中核可的必要用途计量格式上报转让或接受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