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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赞赏地注意到履行委员会和秘书处在审查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汇报数据的格式方面所进行的工作;

2. 注意到上报数据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各缔约国可考虑在这个方面给予更多审议;

3. 核准订正数据表,以便根据《议定书》规定的汇报任务汇报数据。数据表载于缔约国第九次会议报告的附件六;

4. 回顾第IV/10号决定和IV/17号决定第3款,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与环境规划署合作,编制一份清单,开列已知含有受管制物质的混合物以及这些物质在混合物中所占百分比。特别重要的是,该清单应该提供关于混合制冷剂和溶剂的资料。应该在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向各缔约国报告这些资料,并在其后每年上报;

5. 请环境规划署工业与环境中心利用其现有的报告和臭氧行动资料交换所的磁盘数据库,与其他执行机构和多边基金秘书处合作,编制一份关于汇报数据的手册,以便向各缔约国提供资料,协助所有缔约国汇报数据。这些资料应该包括收集数据的技术、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查明的商业名称、海关编码(如果有的话)以及关于哪些工业部门可以利用这些产品的说明;

6. 规定仅为收集数据的目的,各缔约国在汇报关于为检疫和装运前用途消费的甲基溴的数据时,应该汇报消费量(即进口数量加产量减出口数量),而不是实际“用量”;

7. 指出填写完毕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附件七中的订正数据表即基本履行了《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数据汇报规定,但有关必要用途豁免的规定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