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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第五次会议在第V/19号决定中决定:

1. 请科学评估小组及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与秘书处和执行委员会合作,按照 《议定书》第6条并考虑到第V/ 10号决定所要求的报告,评估下列事项,并至迟于1994年11月30日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第七次会议提交其联合报告;


(a) 对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量采用什么样的基准年 、起始水平、控制时间表和逐步停用日期对适用于按议定书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是可行的;

(b) 对附件C 第二类受控物质的消费量和生产量采用什么样的基准年、起始水平和控制时间表对适用于按议定书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是可行的;

(c) 对附件E 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量和生产量采用什么样的基准年、起始水平和控制时间表对适用于按议定书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是可行的。

2. 请《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审查两个评估小组的联合报告并向1995年缔约方第七次会议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