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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Decision
Status
A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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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Developing countries, Implementation, Reporting
全文

缔约方第六次会议决定在第VI/5号决定中通过以下关于经划分和重新划分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待遇的原则:

(a) 在没有完整数据的情况下,秘书处将继续根据它现有的资料,暂行将发展中国家划分为按第5条或非按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但其条件是:

(一) 秘书处鼓励这些缔约方与执行委员会和履行委员会联系, 在确立准确数据方面寻求支助;


(二) 一个国家被暂时划分为按第5条行事的时限只有两年,该时限在本决定通过后即适用。超过这一时限,如不按 《议定书》的规定汇报数据,则按第5条行事的地位便不能获得延期, 除非该国家已要求执行委员会和履行委员会提供支助。 如要求提供支助,延长期不得超过两年;

(三) 一个被暂时划分为按第5条行事的发展中国家如果在执行委员会核准其国别方案和体制巩固后一年内不能按 《议定书》的规定汇报基准率数据,便会丧失这一地位,除非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b) 执行委员会将审议暂时被划分为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提出的项目。 在这一暂时划分有效时 核准的项目将继续获得经费, 即便有关国家在收到数据后被重新划分为非按第5条行事缔 约国。 但是, 在一个国家被划分为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方的期间,将不批准任何项目;

(c) 为保证某一年度的数据准确无误,可允许缔约方改正它们的数据,但不允许改动这些国家在改 正数据所涉年度的划分类别。这类改动应附有一份解释性说明,以便利履行委员会的工作;

(d) 关于起先被划分为非按第 5条行事但后又被重新划分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其尚未缴付多边基金的缴款将予免缴,但免缴只适用于它们被划分为按第5条行事的年度。将允许被重新划分按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使用10年宽限期剩余的时间,但不鼓励它们这样做;

(e) 不应要求起先被划分为非按第5条行事、但后又被重新划分为按第5条行事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向多边基金缴款。不鼓励这些国家为其国家方案向多边基金申请财务支助, 但它们可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0条申请其他支助。如果在没有完整资料的情况下起先将有关国家划分为非按第5条行事, 但后来根据完整资料后证实这一划分是错误的,则这一规定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