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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根据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缔约方大会第I/6号决定中确定的目标,维也纳公约缔约方臭氧研究管理人员对正在开展的国家和国际研究与监测方案加以审查,以便确保上述方案的适当协调,并查明需要填补的空白,

认识到需要更好地理解全球臭氧数量、包括臭氧层恢复问题,更准确地做出未来预测,

又认识到鉴于大气成分不断变化,臭氧层行为与气候变化之间存在密切耦合,必须继续发挥并加强观测臭氧层和气候变量的现有能力,

注意到必须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以扩大其参与臭氧层和气候变化相关研究和系统性观测的能力,

1. 表示赞赏地注意到2017年发布的维也纳公约缔约方臭氧研究管理人员第十次会议的报告[1];

2. 鼓励各缔约方酌情采纳并实施臭氧研究管理人员有关研究、系统性观测、数据归档和管理及能力建设等主题方面的建议;

3. 又鼓励缔约方优先考虑:

(a) 对影响臭氧层演变及其与气候之间联系的进程的研究和系统性观测活动,包括优先采用新测量地点,以优化臭氧测量与其他大气组分和参数观测的合用地点;

(b) 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开展能力建设活动,特别是通过继续开展和扩大定期校准和相互比对活动,以及向这些缔约方提供援助,使其加强科研能力并参与臭氧研究活动,包括《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下的评估活动;

4. 鼓励各国臭氧协调人加强与本国气象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关于监测、研究和科学活动的沟通;


[1] 世界气象组织全球臭氧研究和监测项目第57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