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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Decision
Status
A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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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Compliance, Reporting, Im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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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到伯利兹于1998年1月9日批准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和《哥本哈根修正》。该国被列为按照《议定书》第5(1)条行事的缔约方。1999年执行委员会核准了该国国家方案。自该国的国家方案核准以来,执行委员会已核准从多边基金提供327,841美元,以协助其遵守《议定书》第10条;

2. 伯利兹的附件A第一类物质的消费基准是16耗氧潜能吨。伯利兹于1999年和2000年分别报告其附件A第一类物质的消费量是25和9耗氧潜能吨。伯利兹按照臭氧秘书处的要求,上报了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控制期间的数据。伯利兹报告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消费冻结控制期间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量是20耗氧潜能吨。为此,就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控制期而言,伯利兹未能遵守其《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A条所规定的义务;

3. 要求伯利兹向履行委员会提交一份附有具体时间表的行动计划,以确保它迅速回到履约状态。伯利兹或愿考虑在其行动计划内规定对进口实行配额,以便把进口冻结在基准水平上,并促使实现淘汰时间表,规定禁止进口消耗臭氧物质设备,同时为确保逐步实现淘汰而制定政策和管理法规;

4. 密切监测伯利兹有关逐步淘汰消耗臭氧物质的进程。只要伯利兹努力设法按照《议定书》的具体规定实行控制措施,便应继续把该国作为一个履约情况良好的缔约方对待。在这方面,伯利兹应继续得到国际援助,以便使其能依照某次缔约方会议针对不遵守情事或许会采取的指示性措施清单项目A履行这些承诺。然而,缔约方谨通过这一决定,并根据指示性措施清单项目B告诫伯利兹,若该国不能及时恢复到遵约状态,缔约方将考虑采取符合指示性措施清单项目C的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可能采取第4条下规定可以采取的行动,例如确保停止供应氟氯化碳(不遵守情事案件所涉供应)并确保进口缔约方不再助长不遵约状态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