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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到 缔约方第十四次会议第XIV/20号决定请玻利维亚向履行委员会提交一份附有具体时间指标的行动计划,以确保该国及时恢复到遵约状态;

2. 赞赏地注意到 玻利维亚提交的行动计划,并进一步注意到玻利维亚在该计划中具体承诺:

(a) 对其2002年的氟氯化碳消费量65.5耗氧潜能值吨作如下逐步减少:

(i) 2003年减至63.6耗氧潜能吨;

(ii) 2004年减至47.6耗氧潜能吨;

(iii) 2005年减至37.84耗氧潜能吨;

(iv) 2007年减至11.35耗氧潜能吨;

(v) 除缔约方可能核准的必要用途之外,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于2010年1月1日完全终止氟氯化碳的消费;

(b) 监督其2003年实行的包括相关配额在内的耗氧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c) 监督1997年为氟氯化碳-12实行的、并于2003年扩至其他臭氧消耗物质的禁止进口使用耗氧物质的设备的情况;

3. 注意到 上文第2段所列各项措施应能使玻利维亚恢复到遵约状态。祝贺玻利维亚在此方面取得的进展,并促请玻利维亚与其他有关执行机构携手工作,实施行动计划的剩余部分,逐步停止消费附件A第一类臭氧消耗物质;

4. 密切监测 玻利维亚在实施其行动计划以及在逐步淘汰氟氯化碳方面的进展。只要玻利维亚努力设法执行《议定书》的具体控制措施,便应继续将该国列入履行情况良好的缔约方行列。在此方面,该国应能继续得到相关的国际援助,以使其得以依照缔约方会议可能针对违约问题采取的指示性措施清单项目A履行其相关承诺。然而,缔约方谨此通过本决定,并根据指示性措施清单的B项,告诫玻利维亚,若该国未保持遵约状态,则缔约方将考虑采取指示性措施清单C中所列的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酌情采取第4条所规定的行动,诸如确保停止(违约所涉)氟氯化碳的供应,并确保出口缔约方不再助长其违约状态的延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