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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到 缔约方第十四次会议第XIV/25号决定要求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向履行委员会提交一份附有具体时间指标的行动计划,以确保该国及时恢复到遵约状态;
2. 赞赏地注意到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已提交其行动计划,并进一步注意到根据这一计划,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具体承诺:
(a) 对其2001年985耗氧潜能吨的氟氯化碳消费量作如下逐步削减:
(i) 2003年减至710.0耗氧潜能吨;
(ii) 2004年减至610.0耗氧潜能吨;
(iii) 2005年减至303.0耗氧潜能吨;
(iv) 2007年减至[107] 耗氧潜能吨;
(v) 除缔约方可能核准的必要用途之外,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于2010年1月1日全部终止氟氯化碳的消费;
(b) 至2004年时建立包括配额在内的消耗臭氧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c) 监督基于2003年实行的禁止进口使用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情况;
3. 注意到 上文第3段所列各项措施应能使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于2003年恢复到遵约状态,并促请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与有关的执行机构携手努力实施行动计划,并逐步终止附件A第一类臭氧消耗物质的消费;
4. 密切监测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在实施其行动计划以及在逐步淘汰氟氯化碳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只要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努力设法依照《议定书》实施具体的控制措施,便应继续将该国纳入履约情况状况良好的缔约方行列。在这此方面,该国应能继续得到相关的国际援助,以使其得以依照缔约方会议可能针对违约问题采取的措施指示性清单项目A履行其承诺。然而,缔约方谨此通过本决定,并根据指示性措施清单B项,告诫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若该国未能及时回到遵约状态,则缔约方将考虑采取指示性措施清单C所列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酌情采取第4条所规定的行动,诸如确保停止(违约所涉)氟氯化碳的供应,并确保出口缔约方不再助长其违约状态的延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