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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到 缔约方第十四次会议第XIV/22号决定要求纳米比亚向履行委员会提交一份附有具体时间指标的行动计划,以确保该国及时恢复到遵约状态;
2. 赞赏地注意到纳米比亚提交了行动计划,并进一步注意到根据该计划,纳米比亚具体承诺:
(a) 对其2002年20耗氧潜能值吨的氟氯化碳消费量作如下逐步削减:
(i) 2003年减至19.0耗氧潜能吨;
(ii) 2004年减至14.0耗氧潜能吨;
(iii) 2005年减至10.0耗氧潜能吨;
(iv) 2006年减至9.0耗氧潜能吨;
(v) 2007年减至3.2耗氧潜能吨;
(vi) 2008年减至2.0耗氧潜能吨;
(vii) 2009年减至1.0耗氧潜能吨;
(viii) 除缔约方可能核准的必要用途之外,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于2010年1月1日全部终止氟氯化碳的消费;
(b) 至2004年时建立包括配额在内的消耗臭氧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c) 至2004年时禁止进口使用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
3. 注意到 上文第2段所订立的各项措施应能使纳米比亚恢复到遵约状态,并祝贺纳米比亚在此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同时促请纳米比亚与有关执行机构携手努力实施行动计划的剩余部分,以期逐步终止附件A第一类臭氧消耗物质的消费;
4. 密切监测 纳米比亚在实施其行动计划以及在逐步淘汰氟氯化碳方面取得的进展。只要纳米比亚努力设法依照《议定书》的具体措施,便应继续将之归入履约状况良好的缔约方行列。在此方面,纳米比亚应继续得到相关的国际援助,从而使它能够依照缔约方会议可能针对违约问题采取的措施指示性清单项目A履行其承诺。然而,缔约方谨此通过本决定,并根据指示措施清单B项,告诫纳米比亚,若该国未能保持遵约状态,则缔约方应考虑采取指示性措施清单C项所列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酌情采取第4条所规定的行动,诸如确保终止(违约所涉)氟氯化碳的供应,并确保出口缔约方不再助长其违约状态的延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