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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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赏地注意到 臭氧秘书处和技术与经济评估小组在组织缔约方会议、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会议,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会议和技术选择委员会会议以及在为这些会提供服务方面所开展的工作,
确认 《议定书》的某些法律要求,和缔约方的各项行动取决于是否能够给予缔约方充分的时间考虑有技术与经济评估小组提供的有关对《议定书》可能进行的修订与调整的资料,并且承认根据《维也纳公约》第9条各缔约方应在缔约方大会举行之前6个月提交此类资料要求,
1.请臭氧秘书处:
(a) 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在臭氧秘书处的网页上刊登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和缔约方会议下两次会议的指示性日期,以尽量确保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会议能够与执行委员会会议衔接举行,而且能够在与相关东道国政府举行磋商的基础上订立缔约方会议的日程安排;
(b) 如果在会议日期登出以后,情况需要更改此类指示性会议日期,秘书处应在其网页上修改日期并且在进行更改之后一个星期之内通知各缔约方;
2.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
(a) 于每年1月20日之前在其网页上刊登当年举行的各次会议、来年各次会议及其各技术选择委员会会议的举行日期;
(b) 尽最大努力,设法在缔约方会议举行之前提前7个月左右提供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及其各技术选择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及任何特别小组的报告,以便使缔约方得以有充足的时间审议其中所提供的有关可能进行的修正与协调的资讯;
(c) 如果在刊登这些资料之后,情况迫使更改会议日期,则应在其网页上修订所刊登的资料并且在刊登后一个星期内通知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