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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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到《蒙特利尔议定书》第4B条第3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对《议定书》附件A、附件B、附件C和附件E所列新的、使用过的、再循环和回收的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三个月之内,向秘书处汇报这种制度的建立和运作的情况;
2. 赞赏地注意到《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蒙特利尔修正》的124个缔约方已经按照该《修正》的要求建立了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3. 赞赏地注意到尚未批准《蒙特利尔修正》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30个缔约方也建立了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4. 确认许可证制度带来以下好处:监测消耗臭氧物质进出口;防止非法贸易;并促成数据收集;
5. 注意到尚未建立许可证制度的《议定书》的《蒙特利尔修正》的缔约方未能遵守《议定书》第4B条,因此可以适用《议定书》规定的不遵守情事程序;
6. 促请《蒙特利尔修正》的其余23个缔约方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建立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资料,并促请那些尚未建立这种制度的缔约方作为紧急事项建立此种制度;
7. 鼓励尚未批准《蒙特利尔修正》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所有其余缔约方批准该修正,如果尚未建立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则建立这种制度;
8. 促请所有已运作许可证制度的缔约方确保有效执行和实施这种制度;
9. 定期审查《蒙特利尔议定书》所有缔约方按照《议定书》第4B条建立许可证制度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