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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技经评估组)按照第XVII/10号决定和第XIX/18号决定提供的关于臭氧消耗物质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报告。

注意到 技经评估组在报告中确定了可获得臭氧消耗物质用途的替代品的若干程序,概述如下:

(a) 臭氧消耗物质被用作溶剂,对下列物质进行光谱测量分析:

(一) 水或土壤中的碳氢化合物(油和油脂)

(二) 二甲基硅油(聚二甲基硅氧烷)

(三) 记录红外线和核磁共振光谱,包括羟基指数

(b) 臭氧消耗物质被用作溶剂,对下列各项进行电化学分析:

(一) 氰钴胺

(二) 溴指数

(c) 对下列各项在臭氧消耗物质中的选择溶解度进行分析:

(一) 药鼠李甙

(二) 甲状腺提取物

(三) 聚合物

(d) 使用臭氧消耗物质对分析物进行富集的分析,以便获得:

(一) 药物和农药的液相色谱

(二) 如甾族化合物等有机化学品的气相色谱

(三) 有机化学品的吸收色谱

(e) 用硫代硫酸盐进行碘的滴定(碘量分析),用于测定:

(一) 碘

(二) 铜

(三) 砷

(四) 硫

(f) 碘和溴基数测量(滴定法)

(g) 杂项分析,即

(一) 皮革的硬度

(二) 凝胶点

(三) 水泥的具体重量

(四) 防毒面具过滤筒的穿透

(h) 将臭氧消耗物质用作有机化学反应中的溶剂

(一) 氧和氮的二氟甲基化反应

(i) 作为实验室溶剂的一般用途,即

(一) 清洗核磁共振管

(二) 清除玻璃器皿的油脂

回顾 第VII/11、 XI/15、 XVIII/15和XIX/18号决定已从全球实验室和分析用途豁免中排除了下列用途:

(a) 实验室使用的制冷和空调设备,包括超离心机等冷藏实验室设备;

(b) 电子元件或配件的清洁、再加工、维修或改造;

(c) 出版物和档案的维护;

(d) 实验室内的材料消毒;

(e) 测试水中的油、油脂和总石油烃;

(f) 测试道路铺设材料中的沥青;

(g) 法医指纹鉴定;

(h) 甲基溴的所有实验室和分析用途,除了:

(一)作为一种参考或标准:

- 校准使用甲基溴的设备;

- 监测甲基溴的排放水平;

- 确定货物、植物和商品中的甲基溴残留水平;

(二) 用于实验室毒物学研究;

(三) 在实验室中比较甲基溴及其替代品的功效;

(四) 作为一种以原料形式在化学反应中销毁的实验室用剂;

(i) 测试煤炭中的有机物质

回顾 缔约方第六次会议报告附件二中所载列的实验室和分析用途豁免的适用条件。

1. 扩大全球实验室和分析用途豁免的适用范围,将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国家也包括在内,豁免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适用除附件B第三类、附件C第一类和附件E中物质以外的所有臭氧消耗物质。

2. 将全球实验室和分析用途豁免截止期限从2010年12月31日延至2014年12月31日:

(a) 对于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适用除附件B第三类、附件C第一类和附件E中物质以外的所有臭氧消耗物质,以及

(b) 对于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适用除附件C第一类物质以外的所有臭氧消耗物质

3. 请所有缔约方敦促其国家标准制定组织确定和审查那些授权在实验室和分析程序中使用臭氧消耗物质的标准,以期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不含臭氧消耗物质的实验室和分析产品和工艺;

4. 请臭氧秘书处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组织)、美国试验与材料学会国际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跨国标准化组织进行讨论,鼓励它们确定基于臭氧消耗物质的方法,并加快在其标准方法中纳入非臭氧消耗物质替代品的方法、技术和物质;

5. 请技经评估组及其化学品技术选择委员会完成第XIX/18号决定所要求的报告,并向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三十次会议提交:

(a) 一份臭氧消耗物质的实验室和分析用途清单,包括那些没有替代品的臭氧消耗物质的用途。

(b) 确定要求使用臭氧消耗物质的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并指明相应不要求使用臭氧消耗物质的替代标准方法。

(c) 审议第5条缔约方和非第5条缔约方是否有经济和技术能力获得这些替代品,并确保替代方法表现出类似的和更好的统计属性(如精确性或检测限度)。

6. 请技经评估组在继续开展第 5段所述工作的同时,评价能否获得那些用于根据全球豁免已经在按第 5条第 1款行事的缔约方禁止使用的用途的替代品,同时考虑到技术和经济因素。技经评估组应在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三十次会议之前提交其调查结果,并建议按 第5条第 1款行事的缔约方是否需要任何已禁用途的豁免。

7. 若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认为有理由偏离用途禁令,则允许其在某些个案中偏离现行的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禁令,并要求这些缔约方在缔约方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重新审议该议题。

8. 请臭氧秘书处根据第X/19号决定,更新缔约方商定的不应再有资格获得全球豁免的实验室和分析用途清单,并致函缔约方,以汇报臭氧消耗物质的实验室和分析用途,鼓励缔约方在国家标准允许的情况下,实现向非臭氧消耗物质替代品的过渡。

9. 请缔约方继续在国内调查是否可能替代用于技经评估组报告中所列那些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臭氧消耗物质,并在2010年4月30日之前向臭氧秘书处提供该资料。

10. 鼓励环境署邀请化学品技术选择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区域网络会议,在该网络成员具体确认的问题方面提高对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臭氧消耗物质替代品的认识。可以酌情邀请缔约方主管部门的其他代表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