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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关于建立安全标准定期磋商的第XXVIII/4号决定,
认识到必须确保零全球升温潜能值和低全球升温潜能值制冷剂作为氢氯氟碳化合物和氢氟碳化合物的替代品,能够安全地进入市场,并实现安全制造、操作、维护和处理,
认识到安全标准必须维持或加强对工人、用户和财产的现有保护水平,
赞赏地注意到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第XXVIII/4号决定工作队编写的关于低全球升温潜能值易燃制冷剂的安全标准的报告,以及2017年7月10日在曼谷举行的与安全使用低全球升温潜能值替代品有关的安全标准的讲习班的成果,
1. 请秘书处与第XXVIII/4号决定第7段所述相关标准机构开展定期磋商,以期在低全球升温潜能值易燃制冷剂标准方面,在借鉴第XXVIII/4号决定工作队的2017年报告以及各次磋商成果的基础上,提供相关安全标准的概况表。该概况表还应包括缔约方或国家和区域标准机构自愿向秘书处提交的任何相关资料;
2. 该概况表应就以下事项提供简明资料:
(a) 涵盖的活动、器具或产品的范围;
(b) 内容,即其所处理的安全和相关技术问题;
(c) 负责的标准机构及其具体负责该标准的附属机构,连同可供公众查询的详细联系方式的超链接以及有关内容和审查进程信息的超链接;
(d) 审查进展情况(正在审查的进程和内容);
3. 邀请各缔约方在2020年1月1日前更新依据第XXVIII/4号决定提交的资料;
4. 请秘书处在其网站上公布本决定第1和第2段所述资料,并在缔约方第三十四次会议前,确保至少在每次缔约方会议召开前更新概况表,在缔约方第三十四次会议上缔约方将审议是否向秘书处延长这一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