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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报告附件八]
在对某一项目增加费用的偿款申请进行评估时,将须考虑下面的总原则:
(a) 应计及受援缔约方的国家工业战略,选用一项最符合成本效益和最有效的方案。应当审慎考虑原有供生产受控物质之用的基本设施有多少部分可改供其他用途,以减少资本抛弃,并应考虑如何避免工业化倒退和出口收益的丧失;
(b) 审查需要供资的项目提议时,应仔细审核其中所载的每个费用分目以免重复;
(c) 应根据执行委员会指导方针内详细阐明的缔约方决定的准则,个别逐案计及过渡过程中在战略和项目两级上会产生的节省或惠益;
(d) 增加费用的供资,意在作为一项鼓励措施,以期早日采用保护臭氧的技术。在这方面,执行委员会应议定一项对每个部门最为合适的支付增加费用的时间表。
一旦议定其将由财务机制支付的增加费用包括下列各项。如果除下列各项外,另有其他增加费用经指明而其数额亦确定者,是否由财务机制支付该费用的决定应由执行委员会依照缔约方决定的、并由执行委员会指导方针内阐明的准则作出。重新出现的增加费用仅适用于待定的一个过渡时期。指示性清单如下:
(a) 替代品的供应:
(一) 原有生产设施的改装费用:
专利和设计费用以及由专利使用费引起的增加费用;
改装的资本费用;以及
重新培训人员的费用,以及进行研究以改良技术使之适用于当地条件的费用;
(二) 由于提早报废或被迫放弃下述生产设施而引起的费用,同时计及执行委员会关于适当截止日期的指示:
原本用来生产现行和/或经修正或调整《议定书》条款所受控物质的生产设施;
此种设施没有被生产替代品的改装设施或新设施所替换;
(三) 建立新生产设施与生产替代品的费用,但其生产量须相当于被改装或被放弃的工厂的生产量,其中包括:
专利和设计费用以及由专利使用费引起的增加费用;
资本费用;
培训费用,以及进行研究以改良技术使之适用于当地条件的费用;
(四) 净额作业费用,包括原料费用在内;
(五) 进口替代品的费用;
(b) 在制造业中用作中间产品的:
(一) 现有设备和产品制造设施的改装费用;
(二) 专利和设计费用以及由专利使用费引起的增加费用;
(三) 资本费用;
(四) 重新培训的费用;
(五) 研制费用;
(六) 操作费用,包括原料成本在内,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c) 最终用途:
(一) 用户设备过早改装或替换所需费用;
(二) 消耗臭氧物质的收集、管理、再循环和销毁(如符合成本效益)所涉费用;以及
(三) 提供技术援助以减少消耗臭氧物质的消费和非有益排放所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