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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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第一次会议在关于报告和数据保密性的第I/11号决定中决定:
(a) 每一个缔约方要报告它每种受控物质每年的产量、进口量和出口量;
(b) 提交被认为具有保密性质的受控物质数据的缔约方应在向秘书处提交有关数据时要求确保对有关数据进行职业保密并使其一直保密;
(c) 秘书处在编制关于受控物质数据的报告时应将若干缔约方的数据汇总起来以确保被视为具有保密性质的缔约方数据不致被泄漏。秘书处还应公布将所有缔约方数据汇总后得出的每一种受控物质的总数据;
(d) 希望行使《议定书》第12条b款规定的权利的缔约方可从秘书处获得其他缔约方的保密数据,但条件是它们提出书面申请,保证对这类数据进行职业保密,不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布;
(e) 应在必要时在予以保密的情况下提供根据第7条提交的数据以根据《公约》第11条解决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