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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第一次会议在第I/12A号决定中决定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条第4款中(散装)受控物质的定义作以下澄清说明:
(a)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条不将在制成品中的所列物质-不管它是单独存在还是存在于混合物中-视为“受控物质”,但装在用于运输或储存的容器中者除外;
(b) 为《议定书》目的,不属于含有有关物质的使用系统的任何数量的受控物质或受控物质混合物即为受控物质(即散装化学品);
(c) 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首先要从一个散装容器移到另一个容器、器皿或设备部件中才能用于原定用途,第一个容器事实上只用于储存和/或运输,则《议定书》第1条第4款对其中的物质或混合物已有论述;
(d) 如果将产品从容器中倒出来即为该物质的原定用途,则该容器就是使用系统的一部分,因此装在容器中的物质不在有关定义范围内;
(e) 为第1条第4款目的视为产品的使用系统除其他外,可包括:
(一) 气溶胶罐;
(二) 冰箱或制冷厂、空调机或空调厂、热泵等;
(三) 聚氨酯聚合物或任何含有或用受控物质制造的泡沫;
(四) (用轮子或用手操作的)灭火器或装有释放装置的安装好的容器(自动或用手操作的);
(f) 用于把受控物质和含有受控物质的混合物运送给用户的散装容器(数字是说明性的)除其他外,包括:
(一) 装在船上的槽罐;
(二) 铁路罐车(10-14公吨);
(三) 公路罐车(上至20公吨)
(四) 0.4公斤至一公吨的圆罐;
(五) 圆桶(5-300公斤);
(g) 由于散装物质或制成品用各种体积不同的容器来盛装,根据体积大小来区分不符合《议定书》的定义。同样的,由于装散装物质或制成品的容器可以是一次性使用或多次使用的,因此仅根据可否多次使用不足以拟订统一的定义;
(h) 如果《议定书》的定义将有关容器的用途当作区分特征,那么就要把诸如气溶胶喷雾罐和灭火器-无论是便携式的还是溢流式的-一类的含有氟氯化碳或哈龙的产品排除在外,因为其原定用途是将有关物质从容器中释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