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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第I/6号决定中决定:

(a) 建立以下协调机构,作为《维也纳公约》第6条第4(i)款规定的缔约方会议附属机构:

(一) 由缔约方会议选举出的主席团成员组成的会议主席团:

主席团的权限应是代表缔约方酌情提供便利以执行《公约》第6条第4款的有关分款,特别是: -审查有关臭氧层的科学资料、臭氧层的可能变化及这种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第3和4条审议进行有步骤观察、科学技术合作、资料交流和技术知识转让的方案,起草一份进行这类活动的议程草案并列出开展拟议活动所需经费估算,供缔约方下一次会议审议;- 审议缔约方下一次会议议程上的其他项目并审查缔约方会议秘书处为便利会议工作编制的文件。

缔约方会议主席团在两次缔约方会议之间最多举行两次会议,其中一次与下一节提及的研究主管人会议同时举行。

主席团会议的费用由《公约》预算支付;

(二) 由下述人士组成的会议:(a)政府大气研究主管人和(b)进行臭氧变化产生的健康和环境影响有关研究的政府研究主管人。

该会议应审查正在进行的国家和国际研究及监测方案以确保对这些方案进行适当协调和确定需要填补的空白。

会议应每两年(在缔约方会议之前6个月)与主席团会议同时举行。会议应编制一份 报 告,其中包括就今后的研究以及扩大发达及发展中国家研究人员间的合作提出的建议,以提交《公约》缔约方下一次会议。

假定来自发达国家的研究主管人将自理其开支,秘书处的预算将最多支付十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主管人参加会议的费用。

(b)《公约》秘书处应与环境署和气象组织合作,进行主席团和研究主管人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联席会议将与气象组织执行委员会环境污染、监测和研究小组的会议同时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