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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第 I/2号决定中决定,每个缔约方应在公约生效后每两年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一份概要,说明它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项措施。根据公约附件二第5段,两年一次的汇报应列入与附件一所述物质有关的社会经济和商业资料。为此,秘书处应编制汇报的格式并应确保对提供给它的资料进行必要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