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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三次会议第 III/6号决定中决定:

1. 注意到《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信托基金1990年和1991年在信托基金下支出的经核实审计的决算以及临时臭氧秘书处经核实审计的决算;

2. 注意到《维也纳公约》信托基金1992-1993两年期于1992年12月31日结束的第一年的财务报告;

3. 敦促所有缔约方迅速缴纳其拖欠的1990-1993年捐款,并依照信托基金的职权规定和作为附件一附于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报告后的捐款公式迅速和全部地支付他们今后的捐款;

4. 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信托基金的期限从1995年3月31日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

5. 通过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报告附件二所列的各年度核定预算,即1994年297,245美元,1995年609,690美元,1996年825,520美元,1997年317,020美元;

6. 促请秘书处向各缔约方提供今后三年财政需求估计,并在同一表格中列出前三个年度的实际支出,以便缔约方了解秘书处的预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