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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第四次会议在第IV/25号决定中决定:
1. 决定为了第2条控制措施的目的在评估必要用途时采用下列标准和程序:
(a) 受控物质的用途只有具备下列条件方为“必要”用途:
(一) 是健康、安全所必需的或对社会的运转十分重要的(包括文化和知识方面);
(二) 没有技术和经济上可行的、在环境和健康上可以接受的替代品或代用品;
(b) 只可在下列情况下准许受控物质必要用途的生产和消费:
(一) 已采取了经济上可行的一切步骤将必要用途和有关的受控物质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及
(二) 现有贮备或再循环受控物质的库存不能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受控物质,同时铭记发展中国家对受控物质的需求;
(c) 在按照议定书第5条第1款行事的国家逐步停用受控物质前,为必要用途进行的生产将是在满足这些国家国内基本需要的生产之外进行的生产;
2. 请每一个缔约方按照本决定第1(a)段核定的标准,每次要就此问题作出决定的缔约方会议召开之前,就哈龙至少提前6个月,就其他物质至少提前9个月,向秘书处提出任何它认为“必要”的用途;
3. 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及其技术和经济选择委员会,按照本决定第1(a)和1(b)段的标准,酌情与专家进行磋商后,就缔约方提出的下列各项拟订建议:
(a) 必要用途(物质、数量、质量、必要用途的预定使用期间、满足这种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和进口期间);
(b) 拟议必要用途的经济上可行的用途及排放控制措施;
(c) 用于拟议必要用途的已经生产的受控物质的来源(数量、质量、时间);及
(d) 为确保替代品和代用品能够尽快地用于拟议必要用途而必需采取的措施;
4. 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在提出建议时考虑到替代品和代用品的环境可接受性、对健康的影响、经济可行性、供应情况、及有关规章状况;
5. 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通过秘书处在做出有关决定的缔约方会议召开前至少3个月提交其报告。其后提交的报告还将审议哪些先前符合条件的必要用途已不再符合条件而不应是必要用途;
6. 请缔约方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审议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的报告并向缔约方第五次会议提出有关哈龙的建议,并就已提出必要用途的所有其他物质向缔约方第六次会议提交报告;
7. 在逐渐停用日期适用于按照议定书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之前不向这些缔约方实施必要用途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