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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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所有缔约国,各缔约国在缔约国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第IV/14号决定中决定作如下澄清:为第7条目的,把通过第三国过境转运受管制物质同进口然后再出口受管制物质区分开来:
(a) 就通过第三国过境转运受管制物质作如下澄清,即受管制物质的原产国应被视为出口国,最终目的地国被视为进口国。在这种情况下,原产国和最终目的地国应分别作为出口国和进口国承担汇报数据的责任; 以及
(b) 就进口然后再出口的情况作如下澄清,即这应作为两次交易分开处理,即原产国应该上报对下一目的地国家的交货,该国则应随后上报从原产国的进口和对最终目的地进口国的出口,最终目的地国则应上报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