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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第六次会议在第VI/13号决定中决定请评估小组在其现行工作中增列如下内容: 在不违反《蒙特利尔议定书》第5条的情况下,及时评估以下事项对非按第5条行事的国家和按第5条行事的国家来说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其环境、 科学和经济影响, 同时铭记《 哥本哈根修正》第5条第1之二款:
(a) 氟氯烃的替代品; 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在这样做的时候考虑非实物性替代品、实物性替代品以及备选技术具有的替代消耗臭氧物质的潜力, 而且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在评估这一事项时, 应考虑现有替代品在如下因素方面与氟氯烃相比有何差异, 以供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十一届会议审议: 能源效益、全球升温作用总量、潜在的易燃性、毒性及对有效地使用并逐步停用氟氯化碳和哈龙的潜在影响;
(b) 甲基溴的替代品,以供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十一届会议审议;
如有可能, 科学评估小组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应考虑到氯和溴的大气载量及对消耗臭氧的影响。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及科学评估小组的评估结果仅供各缔约方讨论之用,绝不应视为行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