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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及关于海关编码问题的第IX/22号决定及关于数据汇报问题的第IX/28号决定,第4段;

注意到统一分类办法中所采用的现行海关编码不能使各缔约方容易地对物质混合物的进口和出口进行监测,尤将在监测氟氯烃的消费量方面产生特别的问题,因为一些氟氯烃将只作为目前已投放市场、在某些应用中取代氟氯化碳的制冷剂混合物的一部分使用;

注意到许多缔约方依靠统一分类办法的编码来核查和监测其消耗臭氧物质的消费量并确保其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为之规定的义务;

1. 请臭氧秘书处继续就下列事项与世界海关组织进行讨论:

(a) 是否有可能对统一分类办法进行修订、以便得以针对含氟氯烃的混合物、特别是用于制冷的混合物订立适当的编码;
(b) 确认按臭氧秘书处早先提供给各缔约方的甲基溴混合物说明性清单所建议的那样,将含2%的氯化苦的甲基溴适当地划分为纯物质,而不是混合物;

2. 召开由五位对此问题感兴趣的专家组成的小组会议,负责在闭会期间就可能对统一分类办法作出修正问题向臭氧秘书处提供咨询意见;

3. 请臭氧秘书处向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十九次会议汇报为此目的所取得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