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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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赞赏地注意到销毁技术特别工作组提交给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二十二次会议的报告;
2. 注意到该特别工作组业已确定本决定第3段所列各种销毁技术符合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所核准的拟议最低排放标准;
3. 为了《议定书》第1条第5款之目的,核准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报告附件六中所列、后分别经其第V/26和第VII/35号决定修改的各类技术之外增列下列各种技术:
(a) 对于氟氯化碳、氟氯烃和哈龙:氩等离子体电弧;
(b) 对于氟氯化碳和氟氯烃:氮等离子体电弧、微波炉等离子体、气相催化剂、脱卤作用和过热蒸汽反应器;
(c) 对于含有耗氧物质的泡沫:旋转式焚烧窑;
4. 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及时增订妥善管理守则,以便供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用以针对习惯做法和措施提供指导,从而确保在采用业经核准的销毁技术过程中把通过所有媒体向环境中排放的耗氧物质以及这些技术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5. 在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是否需要于2005年审查销毁技术的现状,其中包括对其环境和经济绩效及其商业可行性进行一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