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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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到阿塞拜疆于1996年6月21日批准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和《哥本哈根修正》,并于2000年9月28日批准了《蒙特利尔修正》,因此被划为不按照《议定书》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核准了686.7万美元,以便使阿塞拜疆能够遵守议定书;
2. 赞赏地注意到阿塞拜疆确认它按照第XVI/21号决定对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氟氯化碳)的进口实行禁止,但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方未能按照该项决定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完全逐步淘汰这些受控物质;
3. 还注意到阿塞拜疆由于其缺乏追踪消耗臭氧物质方面的专长知识而对其实行进口禁止的能力表示保留,并回顾到阿塞拜疆未能履行第X/20号决定和第XV/28号决定的其义务,即分别在2001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之前完全逐步淘汰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氟氯化碳);
4. 但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方与环境署合作为了扭转这种情况进一步寻求全球环境基金援助的行动,并请阿塞拜疆及时向秘书处报告这种举措的状况,供委员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5. 同意,鉴于阿塞拜疆目前无力按照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恢复到遵约状态,而且缔约方对其执行最近对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氟氯化碳)进口实行的禁止的能力表示保留意见,请出口缔约方协助阿塞拜疆履行其义务,停止向该缔约方出口这些受控物质,并按照指示性措施清单B项告诫阿塞拜疆,如果该缔约方未能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完全逐步淘汰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氟氯化碳),缔约方第十八次会议将考虑执行指示性措施C项,其中可以包括第4条规定的行动,即终止向阿塞拜疆供应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氟氯化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