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Type
Decision
Status
Active

Share meeting

关键词
Funds, Conventions
全文

1. 应设立一个《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信托基金(以下称为信托基金)来为《议定书》提供财务支助。

2. 根据联合国的财务条例和细则,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执行主任在经环境署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长核准后应设立这一信托基金,对《议定书》进行管理。

3. 信托基金的期限应初步定为三年半,从1989年10月1日起,至1993年3月31日止。信托基金在这一期间的款项应从以下方面筹集:

(a) 《议定书》缔约方提供的自愿捐款,包括新缔约方的捐款;

(b) 并非缔约方的国家、其他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方面提供的自愿捐款。

4. 以上第3(a)条提及的自愿捐款数额将依循联合国用于分摊联合国费用的会费比额表(经调整后规定任何一国的捐款不超过总额的25%以及在联合国比额表规定的捐款额低于0.1%时无需捐款)。

5. 以美元为单位编制的列有《议定书》有关收入和支出的概算应提交《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常会。

6. 秘书处应至少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常会预定召开之日九十天前将有关概算发送给所有缔约方。

7. 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商定预算。如若已作出最大努力来达成协商一致意见但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作为最后解决办法,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其消费量至少占缔约方受控物质总消费量50%的缔约方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预算。

8. 如果环境署执行主任预计整个财务期可能出现资金短缺,他应有酌处权来对预算进行调整,以便自始自终由收到的捐款来支付各项支出。

9. 只有在有必要的收入予以支付时方可承付信托基金的资金。在收到捐款前不得作出承付。

10. 环境署执行主任可根据联合国的财务条例和细则,在预算内把一个预算项目下的款项转到另一预算项目下。

11. 有关年度的捐款应在该年度的前一年交付。

12. 所有捐款皆应以美元交存入以下帐户:账号485-000326,UNEP Trusts Funds and Counterpart Contributions, JP Morgan Chase, International Agencies Banking, 1166 Avenue of the Americas, 17th Floor, New York, N.Y. 10036-2708, United States。

13. 于财政期开始后成为缔约方的国家应按该财政期剩余时间按比例交付捐款。

14. 不需要为信托基金目的立即投入使用的捐款应由联合国斟酌投资,由此获得的任何利息应记入基金。

15. 执行主任应从信托基金的收入中扣除一笔行政支助费,数额相当于任何会计年度记录在案的其他各项支出的13%,以便支付管理信托基金供资活动和提供人事、会计和审计等服务的开支。

16. 执行主任应在财政期的第一个历年结束时将该年度的帐目提交给缔约方。他还应尽快在可行时提交有关年度的审定决算。

17. 《议定书》的财务业务工作应依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基金业务一般管理程序和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

18. 如缔约方希望在1993年3月31日后继续延长信托基金的期限,则缔约方至少应在六个月前向环境署执行主任提出这一要求。信托基金期限的延长应得到环境署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长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