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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文
新增作为第2J条第7款:
“本条第1-4款将适用于生产量和消费量的计算水平,但根据各缔约方决定的标准适用高环境温度豁免的情况除外。”
高环境温度
- 应为具有高环境温度条件且没有适当替代品可供特定子部门使用的缔约方提供本款所述的新豁免。
- 该豁免应有别且独立于《蒙特利尔议定书》之下的必要用途和关键用途豁免。
- 该豁免应于氢氟碳化合物冻结或其他初始控制义务开始时生效及可用,初始期限为4年。
- 该豁免适用于附件[X]包含的子部门,缔约方须满足以下条件:(1) 连续10年每年平均至少两个月的月均温度峰值高于35摄氏度;[1] (2) 在氢氟碳化合物冻结或其他初始控制义务开始之前不晚于一年正式通知秘书处使用本豁免,并在之后每4年正式通知希望延长豁免。
- 执行高环境温度豁免的缔约方应单独报告适用高环境温度豁免的子部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数据。
- 应根据第7条向秘书处汇报高环境温度豁免的生产和消费允许额度的转让情况。
-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技经小组)以及该小组的一个附属机构(包括高环境温度问题的外部专业人员)应根据缔约方商定的标准,评估各种氢氟碳化合物替代品在不存在适当替代品地方使用的适当性,并可建议在附件[X]增加或减少子部门,其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第XXVI/9号决定第1(a)段列出的标准,[2] 并且向缔约方会议汇报该信息。
- 在氢氟碳化合物冻结或其他初始控制义务开始之日起的4年后,及之后的每4年定期开展评估。
- 缔约方应于收到技经小组关于替代品适当性的报告之后不晚于一年之内审查将特定子部门的豁免延长最多4年的必要性,并在之后定期审查。缔约方应制定快速审查程序,以确保在没有可行替代品的情况下及时延长豁免,同时考虑到技经小组及其附属机构的建议。
- 缔约方享受的适用高环境温度豁免的附件F物质数量无资格获得多边基金之下的供资。
- 对于2025和2026年,如果按高环境温度豁免行事的任何缔约方由于附件[X]所列子部门的二氟氯甲烷消费或生产导致其超出允许的消费量或生产量水平,执行委员会和缔约方会议应推迟审议该缔约方的氢氯氟碳化合物遵约状态,前提条件是相关缔约方遵守其他部门淘汰氢氯氟碳化合物消费和生产的时间表,并且该缔约方经由秘书处正式请求推迟。
- 缔约方应不晚于2026年审议是否将第十一段所述的按高环境温度豁免行事的国家的推迟遵约时间再延长两年,在此之后可视情况考虑进一步推迟。
附件[X]:适用高环境温度豁免的设备清单
- 商用和家用一拖多空调机
- 分体风管式空调机(家用和商用)
- 风管式商用单元(独立式)空调机
按高环境温度豁免行事的国家名单
阿尔及利亚、巴林、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乍得、科特迪瓦、吉布提、埃及、厄立特里亚、冈比亚、加纳、几内亚、几内亚比绍、伊朗、伊拉克、约旦、科威特、利比亚、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苏丹、叙利亚、多哥、突尼斯、土库曼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 用空间加权温度得出每日最高温度(利用环境数据档案中心: http://browse.ceda.ac.uk/browse/badc/cru/data/cru_cy/cru_cy_3.22/data/tmx)。
[2] 插入第XXVI/9号决定第 (1) (a)段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