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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第一次会议在第I/8号决定中决定:

(a) 设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以便在1989年11月1日前就确定不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条款情事的程序和体制机制以及如何处理未遵守《议定书》条款的缔约方提出有关建议并提交给秘书处,供缔约方第二次会议审议和核准;

(b) 请缔约方和签署国最迟在1989年5月22日向秘书处提交它们希望列入特设工作组工作文件的意见或提案;

(c) 敦促缔约方在今后三个月内自愿为特设工作组会议提供必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