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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在第III/12号决定中决定:

(a) 请各评估小组,特别是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评价在不妨碍《蒙特利尔议定书》第5条的情况下提前淘汰受控物质的可能性和困难,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例如在1997年进行淘汰的影响;

(b) 考虑到关于过渡性物质的伦敦决议(《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二次会议报告附件七),并考虑到环境、技术和经济各因素,查明为促进尽早淘汰受控物质但因无其他更适合环境的替代物质而需要过渡性物质的领域。应对这些领域以及目前使用过渡性物质的用途领域所可能需要的数量都作出评价;

(c) 请评估小组查明这些领域所需要的消耗臭氧潜能值最低的过渡性物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出一个在技术和经济上都可行的消除过渡性物质的时间表,同时指明有关费用;

(d) 请评估小组及时提出报告,供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审议,以便提交缔约方第四次会议审议;

(e) 赞同维也纳公约缔约方第二次会议第II/2号决定第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