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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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第一次会议在第I/12B号决定中决定:
(a) 同意对第1条的5款中“受控物质的生产量”的定义作以下澄清说明:
第1条第5款中的“受控物质的生产量”指缔约方制造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这不包括在制造其他化学品过程中完全用作原料的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受控物质的生产量”亦不包括通过对用过的受控物质进行再循环或回收而产生的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
(b) 每个缔约方应建立结算程序来执行这一定义。